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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上违停大货车,法院这样判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延津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延津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726民初28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日6时许,在延津县崇文街牛津城小区门口南200米处,刘某轩驾驶两轮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秦某彬驾驶的豫GK92(豫GX5)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轩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彬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轩被120送至延津县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当日,原告又转入滑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2日出院,实际住院1天,主要诊断:胫骨干骨折伴腓骨骨折,其他诊断: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锁骨骨折、鼻骨骨折、颅骨多发性骨折、头皮血肿、眼眶挫伤、面部挫伤、颈部损伤等。2024年11月2日,原告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4年11月15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主要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其他诊断: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眶骨骨折、右侧视神经受损、肺挫伤、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胫腓骨闭合性骨折。2024年12月2日,原告至石家庄圣祥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于2024年12月31日出院,实际住院29天,主要诊断:右眼视神经萎缩,其他诊断:双眼屈光不正、颅脑损伤术后、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人数进行法医学评定,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轩:1.1)右眼损伤后遗留无光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1.2)颅脑损伤后遗症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营养期拟定为90日为宜、护理期拟定为90日为宜、护理人数为壹人。相应鉴定费为3600元,检查费957.38元。

另查明,原告刘某轩曾于2024年12月10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被告秦某彬、李某园、某保新乡市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和保全费,法院于2025年2月8日作出(2024)豫0726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某彬赔偿原告刘某轩医疗费、保全费共计28391.75元。该判决已生效。2024年11月24日,原告的延津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主诉:外伤后治疗,现病史:外伤后右眼失明,初步诊断:1.视神经受压,2.视神经损伤。2025年3月10日,原告的延津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意见:1.视神经受压(右);2.视神经损伤(右),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2024年11月24日来我科针灸治疗,右侧视神经损伤,现右眼视力好转,继续治疗,建议:1.针灸治疗;2.高压氧舱治疗"。原告的延津县人民医院处置申请单(补打)显示2024年11月24日、2025年1月7日、1月13日、1月19日、3月10日在疼痛科,因外伤后治疗,外伤后右眼失明进行普通针刺分别花费245元、245元、245元、245元、441元。原告并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在延津县人民医院因视神经受压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每5次为395元。原告在本案新提交的延津县人民医院2025年1月7日、1月13日、1月19日、3月1日的门诊票据分别显示245元、395元、245元、395元、245元、395元、441元。

还查明,案涉豫GK92**牵引车在被告某保新乡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7月24日11时0分起至2025年7月24日11时0分止,被告某保新乡市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赔偿刘某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180000元;
  2. 秦某彬赔偿刘某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729.44元;
  3. 驳回刘某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是简单"三七开",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疗费用必须有证据证明与事故有关联,否则难获支持;车辆所有人不必然承担责任。

给类似纠纷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1. 责任比例不是固定公式,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虽然交警认定秦某彬负次要责任,但法院没有简单按"30% vs 70%"划分责任,而是酌定秦某彬承担35%责任、刘某轩承担65%责任。原因在于:刘某轩是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且未确保安全通行。
    建议: 如果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要以为只能拿到30%赔偿;如果负次要责任,也不要以为只需赔30%。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尤其是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等情况。发生事故后,务必保留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如违章停车照片、视频等)。

  2. 医疗费用必须有完整证据链证明与事故关联
    刘某轩在本案中主张了多项医疗费用,但法院只支持了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互印证的部分。对于前案中已被判决驳回的费用(如2024年11月18日在新乡市中心医院支出的673元),因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

    • 保留每次就诊的完整记录: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缺一不可
    • 特别注意医生在病历中是否写明"外伤后"、"与交通事故有关"等表述
    • 前次诉讼未获支持的费用,除非有新证据,否则不要重复主张
    • 医疗费发票要与就诊时间、病情相符,避免出现"治疗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等低级错误
  3. 伤残鉴定要选对时机,证据要扎实
    保险公司曾质疑刘某轩右眼八级伤残与事故无关,理由是"前两次住院病历显示视力正常"。但法院根据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中"右侧视神经受损"的诊断,结合后续治疗记录,认定伤残与事故有关联。
    建议:

    • 伤情稳定后再做伤残鉴定,避免因病情变化影响鉴定结果
    • 确保病历中详细记录伤情与事故的关联(如"车祸致右眼受伤"等表述)
    • 如果保险公司质疑关联性,可要求医院出具补充说明
  4. 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定要担责
    本案中,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园(可能是秦某彬妻子)未被判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园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建议:

    • 如果你借车给他人使用,建议保留借车协议,证明自己无过错
    • 作为事故受害者,不要盲目起诉车辆所有人,需先调查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明知车辆有故障仍出借)
  5.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用完后,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本案中,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8000元已用完,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311元全部由秦某彬按35%比例承担。
    建议:

    • 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医疗费垫付(通常1.8万元)
    • 如果伤情严重可能超限额,尽早与侵权人协商部分垫付医疗费

最后提醒: 本案是刘某轩的第二次诉讼,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往往不是一蹴而就。如果你遭遇类似事故,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同时用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你的诉求,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