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擅自转走对方钱款不构成侵权-兰考律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豫0225民初89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9日,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21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2023年7月21日,孙某以杨某女朋友的身份,到开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杨某的手机领走。因孙某知道杨某的支付密码,其在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通过杨某手机从杨某微信零钱、银行卡中分多笔将钱款10万余元转出并给付案外人屈某。2023年9月18日,杨某刑满释放后,孙某将该手机还给杨某。
2024年,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221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屈某虚构可以通过花钱帮孙某把其男友杨某从祥符区看守所放出来的事实,共计骗取孙某112600元。杨某刑满释放后,孙某多次找屈某退钱,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钱。经查,屈某将骗取的钱用于个人消费。遂判决:一、被告人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屈某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12600元。
庭审中,杨某还提供了发生在2023年8月1日,金额分别为16017元和12038元的二维码收款记录,用以证明孙某以为杨某"跑事儿"为由,通过杨某母亲允许,将杨某家中大蒜卖掉的事实。
现杨某与孙某因故分手,杨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杨某要求孙某赔偿10929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杨某事先将支付密码告知孙某,且杨某家人同意孙某处置家中财产用于"跑事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权。
三、律师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给所有正在谈恋爱的朋友提了个醒:恋爱期间随意告知对方支付密码,可能让你人财两空!
法院为什么没支持杨某的赔偿请求?关键原因有三点:
1️⃣ "知情同意"原则:杨某自己把支付密码告诉了孙某,等于默许对方可能使用自己账户;
2️⃣ "共同目的"事实:转钱是为了"捞人"(虽然被骗),杨某母亲甚至同意卖大蒜凑钱,说明全家当时都认可这个"跑事儿"行为;
3️⃣ "真凶另有其人":钱实际被诈骗犯屈某骗走,孙某也是受害者,法院已判决屈某退赔孙某11万多元。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请记住这4条救命建议:
✅ 绝不轻易交出支付密码!哪怕是最亲的恋人,支付密码=钱包钥匙,交出去就等于放弃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正是因为主动告知密码,导致法院认为"是你自己同意她用的"。
✅ "跑关系"十有八九是骗局!本案中屈某用"花钱捞人"骗了11万多,这种说法99%是诈骗。记住:公检法办案绝对不需要私下给钱,遇到类似情况请立即报警。
✅ 保留关键证据:
- 如果被迫交出钱财,要录音/录像证明"不是自愿";
- 保存所有转账记录(像杨某提供的微信明细就很关键);
- 涉及第三方时,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本案因屈某被定诈骗罪,反而帮孙某"洗白"了责任)。
✅ 找对追责对象:钱被孙某转走不等于孙某要赔!本案中真骗子是屈某,杨某应该直接起诉屈某(已由法院判决退赔),而不是告同样被骗的孙某。搞错被告,就像打错靶子——再努力也中不了靶心!
最后提醒:恋爱是感情,钱财是法律。再亲密的关系,也要守住"支付密码不共享"这条红线。真出事时,法律只看证据不看感情——就像本案,分手后杨某才发现:当初为爱"大方",如今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