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款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漯河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103民初26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6月30日,中国某公司与漯河某公司签订了《漯河市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暂定3亿元。施工过程中,因漯河某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于2020年9月被迫停工。双方于2022年7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漯河某公司对前期违约给予中国某公司经济补偿5117770.03元。2022年12月,案涉项目2#、3#楼被政府规划为保交楼项目,中国某公司复工。后因漯河某公司无抵押资产,第二笔保交楼资金无法拨付,工程于2023年6月底再次停工。2023年10月8日,中国某公司复工,但漯河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及13日向中国某公司发函要求撤场,并组织无关人员强闯施工现场,导致中国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被迫离场。2023年10月15日,双方及监理单位等签署《漯河某项目实际施工情况说明》,确认中国某公司施工完成情况。2025年4月24日,双方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单》,确认漯河某公司欠付中国某公司工程款20956729.22元及工程款补偿金5117770.03元,合计26074499.25元。案涉工程为"保交楼"项目,但未完成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漯河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国某公司工程款20956729.22元及补偿金5117770.03元;以工程款20956729.22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25日起按LPR计算利息;中国某公司在20956729.22元范围内对其施工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起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款补偿金(比如违约金、利息等)是不能和工程款一起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很多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老板以为只要欠钱,就能对整个工程拍卖款优先拿回,但其实法律只保护"干活的钱",不保护"赔偿的钱"。
为什么补偿金不能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很明确:工程款2095万多元可以优先受偿,但511万多元的补偿金不行。因为《民法典》第80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补偿金属于违约金、利息性质,不属于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菜单上的菜钱你可以优先要回,但餐厅因延迟上菜赔你的饮料钱,就不能和菜钱一起优先要。
这对普通包工头和建筑公司有什么启示?
-
签补充协议要特别小心:如果甲方(开发商)欠钱,你们签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把"补偿金"明确写成"工程进度款"。本案中,原告说补偿金是工程进度款,但法院根据协议内容认定它是违约金性质,所以不给优先受偿。记住:写"补偿"二字就危险,写"工程款"才安全!
-
离场时务必确认工程量:本案原告被迫离场时,及时和甲方、监理等签了《实际施工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做到哪一步。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如果你干了一半活被赶走,一定要当天找人见证确认工程量,拍视频、留签字,否则后期很难证明你干了多少活。
-
利息和违约金别重复要:原告既要违约金又要利息,法院说这属于"重复要钱",只支持了利息。记住:如果补充协议里已经约定了补偿金额,就不要再按原合同要违约金了,否则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
优先受偿权有时间限制:虽然本案没提,但法律规定,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必须主张优先受偿权。很多包工头以为只要没拿到钱就能一直要,其实超过时间就丧失这个权利了!建议停工后马上找律师计算时间,别拖。
-
保交楼项目更要留证据:本案是政府保交楼项目,但甲方还是欠钱。政府项目不等于绝对安全!每次政府协调会都要记会议纪要,每次催款都发书面通知,口头答应的不算数。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 第一步:停工前先发《催款函》,写明欠多少钱、哪部分工程已完成,通过邮政EMS寄送(保留凭证);
- 第二步:离场时必须三方(施工方、甲方、监理)签字确认工程量,最好拍照录像;
- 第三步:结算时把所有补偿都写成"工程款",避免出现"违约金""补偿金"等字眼;
- 第四步:18个月内尽快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甲方转移资产;
- 第五步:起诉时明确区分"工程款本金"和"其他费用",不要混在一起主张。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最怕"拖",很多老板想着"再等等甲方就给钱了",结果拖过18个月优先受偿权就没了。本案原告从2023年10月离场,到2025年4月才结算,差点错过时间。建议欠款超过3个月就该考虑法律手段,别等到甲方破产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