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扣除非医保用药-怀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822民初68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X月XX日16时42分许,被告丁某驾驶皖H34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怀宁县孔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稼先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步行横过人行道的原告江某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受伤、车辆受损。当日,江某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行“左小腿截肢术”,诊断为左足毁损伤、左侧内踝骨折等。江某住院21天后出院,医嘱需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陪护一人。治疗花费医疗费31699.62元,其中30329.50元由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某有限公司垫付。出院后,江某购买电动轮椅车(1852.98元)和拐杖(66元),并在德林义肢某分公司配置假肢(27389元)。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无责。经司法鉴定,江某伤残等级为七级,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丁某系安徽交运集团某有限公司雇员,该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国元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国元某公司赔偿江某各项损失共计202279.60元(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江某需返还安徽交运集团某有限公司垫付款30329.50元;驳回江某其他过高索赔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起案子的核心是——保险公司不能随便说“非医保用药不赔”就扣你钱! 法院明确:如果保险公司想扣除非医保费用,必须拿出真凭实据(比如具体哪些药是非医保的、替代药多少钱),否则就得全额赔。同时,像轮椅、拐杖这类辅助工具,只要合理必要(比如截肢后确实需要),法院也会支持;精神损失费不能狮子大开口,得按伤残等级和责任合理计算。
遇到类似交通事故纠纷,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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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慌,先留证据!
- 事故现场照片、交警责任认定书(像本案中丁某全责的认定书)一定要当场要到手。
- 所有医疗票据、诊断书、出院记录、买药发票统统存好(手机拍照备份也行),这些都是索赔的“硬通货”。
- 特别提醒:如果需要轮椅、拐杖等辅助工具,保留发票,并尽量让医生在医嘱里写明“必要”(像本案虽无直接医嘱,但法院看伤情合理就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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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扯皮”,学会怼回去!
- 如果保险公司说“非医保用药扣10%”,直接问:“哪条法规允许你扣?具体哪些药是非医保的?替代药多少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答不上来,法院就判他们全额赔)。
- 别被“惯例”忽悠!没有证据的借口都是纸老虎,法律只认事实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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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严重?快做司法鉴定!
- 骨折、截肢这类重伤,一定要申请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像江某通过鉴定明确了七级伤残和60天护理期)。
- 鉴定费别心疼(本案才1800元),它能帮你算准赔偿金额,避免被保险公司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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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别乱喊!
- 医疗费按实报,伤残赔偿金按标准算(本案七级伤残赔了近10万),但精神损失费别学江某要32000元(法院觉得太高,直接砍到28000元)。
- 拿不准?查查当地最新赔偿标准(比如护理费每天155元),或者咨询公益法律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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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步:该出手时就出手
- 如果对方拖着不赔(像本案丁某连庭都不出),直接起诉!法院会强制执行,还能让对方付诉讼费(本案保险公司败诉,承担了2130元案件受理费)。
- 记住: 交通事故索赔有“黄金期”——人身伤害最迟1年内要行动,拖久了可能丧失权利!
一句话总结: 事故后别光等保险公司“施舍”,手里攥紧证据、心里明白规则,该争的1分钱都不能少!要是对方玩“非医保用药”这套把戏,直接甩出这个案例——法院早就说清楚了:没证据?别想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