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就已解决事项主张权利-濮阳律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豫0902民初94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赵某是豫AH*****车辆的车主。2018年12月10日,赵某将案涉车辆出租给案外人乔某,年租金27000元。后来乔某因自己债务问题将车辆交给案外人闫某等人,车辆在派出所内停放,赵某无法取出。2019年1月,赵某为取回车辆找其朋友张某帮忙,张某又找其亲戚郑某帮忙。2019年元月中旬,案涉车辆被从南阳某派出所取出,但案涉车辆并未由赵某控制。
赵某为了索回车辆,多次向法院起诉,向派出所报案:
- 2020年10月左右,赵某将张某起诉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车辆和欠款37000元等,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 2021年5月,赵某以乔某为被告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后经调解,乔某同意支付1750元。
- 2024年1月,赵某再次将乔某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车钥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5年3月25日,赵某和郑某之间关于车辆纠纷,经如意湖派出所民警和民调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赵某删除网上负面新闻、赔礼道歉等,郑某将车还给赵某。2025年5月2日,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郑某将检测后的车辆返还给赵某,赵某支付400元给郑某,并明确约定"此事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再无纠纷,赵某关于车辆不再起诉郑某、周某"。当天,郑某将车辆返还给赵某。
赵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周某赔偿车辆占用损失339750元、违章损失1000元,以及归还原车钥匙。法院认为,双方在2025年5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此事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再无纠纷",包含了车辆钥匙问题、车辆占用使用费、违章罚款等所有争议。协议生效后,赵某再行主张上述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调解协议就是"一锤定音",签了就不能再反悔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赵某和郑某已经通过调解协议把车辆纠纷"一次性解决"了,还白纸黑字写明"以后双方再无纠纷",但赵某事后又反悔,想要继续要赔偿,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很多普通老百姓在遇到纠纷时,常常犯两个错误:
-
不重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为调解只是"说说而已",签了字还能反悔。但实际上,正规的人民调解协议(特别是经过司法确认的)和法院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像本案中双方在派出所和社区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捡了芝麻丢西瓜":赵某为了要回车辆,同意支付2万元给郑某,还答应删除网上负面消息、公开道歉。结果车要回来了,他又想把之前答应的"代价"要回来,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调解本来就是互相妥协,各退一步才能解决问题。
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
签调解协议前,一定要想清楚:调解协议不是"缓兵之计",而是"终局方案"。签之前要算清楚账:要回车辆值不值2万元+公开道歉?如果觉得不值,就别签!千万别像本案赵某,签完协议后又想"讨价还价"。
-
协议内容要写具体、写全面:调解协议不能只写"把车还给我",而要明确写清:
- 所有赔偿项目是否包含在内(比如占用费、违章罚款等)
- 双方还有没有其他未解决事项
- 特别要加上"此事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
本案中,正是因为协议写明了"一次性解决",赵某才彻底输了官司。
-
别等纠纷拖成"马拉松":赵某从2019年1月丢车,到2025年5月才要回,前后拖了6年多!期间他起诉了张某、乔某,又告郑某,但因为证据不足、程序问题,很多诉求没得到支持。普通人打官司耗不起时间精力,尽早通过正规调解解决才是明智之举。
-
"请托办事"要谨慎:本案起因是赵某请张某帮忙"从派出所取车",这本身就存在风险。普通人遇到车辆被扣等情况,应该直接找正规法律途径(如报警、起诉),不要轻易找"关系人"帮忙,否则容易陷入"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困境。
记住:调解协议不是"和稀泥",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方案"。签了字就要遵守,想反悔?法院不会答应!遇到纠纷,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一开始就通过正规调解把问题一次性解决清楚,省时省力又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