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方案变更未充分告知不必然增加医院赔偿责任比例-焦作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8民终36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3日9时许,患者陈某因"间断闷喘3个月,再发伴加重10天"至博爱县某医院检查,经诊断为:1.左心室衰竭;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心功能三级;4.肺炎;5.慢性胃炎;6.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保报销后医疗费1830.26元。2024年1月26日,患者陈某因病情需要,转入焦作某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1.二尖瓣脱垂伴关闭不全;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三尖瓣关闭不全;4.心房颤动;5.肺炎;6.贫血;7.肝损伤;8.急性肾功能不全;9.呼吸衰竭;10.电解质紊乱。住院期间焦作某医院于2024年2月24日为患者陈某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左心耳缝闭+心脏房颤射频消融术+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手术,术后患者陈某继续在焦作某医院处救治直至2024年5月4日出院,累计住院治疗99天,累计支付医保报销后医疗费199590.94元,支付外购及与治病相关的药物累计14620元。2024年5月5日,患者陈某前往中某医院处进行常规保守治疗,诊断为:坠积性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病、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多脏器功能衰竭、气管造口维护,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保报销后医疗费1333.68元。2024年5月15日,患者陈某生命体征微弱进而死亡。
经司法鉴定,焦作某医院在患者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20%到30%)。中某医院在患者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发现明显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焦作某医院按2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乙焦作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21855.26元。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个重要道理,尤其对遇到类似医疗纠纷的患者和家属很有参考价值:
第一,手术方案有变不一定等于医院违规,也不必然增加赔偿责任。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将"二尖瓣成形"变更为"二尖瓣置换术",还增加了三项手术,但没告知家属,应该提高医院的赔偿比例。但法院没支持这一主张,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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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前签的《心脏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里第7项已经写明:"术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可根据术中情况改变术式或终止手术",家属已经签字确认。这就相当于提前同意了"如果手术中发现问题,医生可以临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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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讨论记录和知情同意书中已经提到可能需要用"人工生物心脏瓣膜",说明家属已经知道可能需要做瓣膜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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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脏瓣膜手术中,如果术中发现成形困难,直接行瓣膜置换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常规操作。
所以,即使手术方案有变更,但如果术前已经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且变更符合医疗常规,就不能简单认定医院违反告知义务。
第二,外请专家做手术出问题,保险公司也必须理赔。
某乙焦作分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主刀医生韩某不是焦作某医院的注册医生,所以他们不应该赔钱。但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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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保的是医院整体的诊疗活动,不是只保医院自己的医生。只要是在医院内发生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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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只是手术团队中的一员,患者的损害后果并非仅因韩某参与手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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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医院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特别提示说明,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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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与医院沟通了医疗纠纷问题,应视为已主张权利。
给患者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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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手术同意书前务必仔细阅读:特别注意有没有"术中可根据情况改变手术方式"之类的条款。如果有,意味着你已经同意医生在必要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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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好所有沟通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重要证据。本案中,医院就是靠微信记录证明患者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就提出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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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过度期待赔偿比例:医疗过错责任比例有严格标准,法院会在鉴定意见建议范围内(本案是20%-30%)酌定具体比例,不会因为情绪化诉求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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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给医院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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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要到位:即使手术同意书有"可变更方案"条款,术中重大变更也应尽量及时告知家属,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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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专家要合规:请外地专家参与手术要确保符合多点执业规定,做好备案工作,避免保险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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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要看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时,要明确了解保险范围,特别是对外请专家参与手术是否覆盖。
最后提醒大家:医疗行为专业性强,法院认定责任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患者维权要基于事实和法律,医院也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双方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医疗问题后,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情绪化对抗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