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获赔后按协议应返还第三方赔偿款-舒城县律师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皖1523民初1248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韦某承包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红方物流项目的钢筋工和木工工程,并将木工部分交由王某等人施工,王某与王某乙、刘某均为寿县炎刘某乙,刘某通过王某乙介绍到工地提供劳务。2023年5月1日上午8点左右,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起重车碰撞后摔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安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5月13日转入某医院进行康复训练至6月9日。
2023年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韦某委托王某向王某乙转账100000元、向安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转账20000元、向案外人闫某转账3500元,用于支付刘某医药费。王某乙以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认可该10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刘某及其亲属以及医院并提供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024年2月8日,韦某通过安徽某甲公司向刘某支付50000元,备注为"工伤事故预支款"。
2024年9月13日刘某(甲方)、韦某(乙方)、王某(丙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承担甲方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并赔偿甲245000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50000元,剩余195000元由乙方于2025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2、丙方为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全面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病历材料、费用票据等相关所需材料原件,予以伤残重新鉴定(鉴定费由乙方支付),以甲方名义委托代理律师,以甲方名义与李某、合肥某公司、中国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进行协商调解,以甲方名义对李某、合肥某公司、中国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等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所涉及的调解或者诉讼执行等款项(扣除甲方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外),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将该款项直接支付乙方指定账户;如无法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的,甲方应于收款后当日将全部款项支付乙方;5、丙方为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7、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丙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丙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2023年5月1日在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红方物流项目工地受伤事宜的处理,再无任何纠纷;10、本协议约定如与2024年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1、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4年3月4日,安徽某对刘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因本次事故致双侧多根肋骨骨折,共计15根,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本次事故致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现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本次事故致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现遗留左某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因本次事故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现遗留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4年9月22日,刘某再次入住某医院,行右肱骨、左某、左锁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住院6天,花费医药费10412.96元。
2024年9月25日,韦某通过安徽某乙公司向刘某支付20000元,备注为"受伤补偿款";2024年9月26日,韦某通过安徽某乙公司向刘某支付20000元,备注为"受伤补偿款"。2025年1月27日,韦某通过安徽某甲公司向刘某支付155000元,备注为"受伤补偿款"。
2025年2月18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刘某诉李某、合肥某公司、中国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皖042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xxx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407260.89元,诉讼费4838元,由刘某负担1485元,李某负担3353元。被告认可上述赔偿款已由其实际领取。
另查明,因本案诉讼本案原告韦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担保费1400元、诉前保全费2528元、诉讼保全费2528元。
法院判决刘某在十日内返还韦某400200.93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和保函费1400元,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赔不能两得"的道理。刘某在工地上受伤,韦某作为工程承包方已经按照协议赔了他24万多加上医疗费,后来刘某又通过起诉第三方获得了40万多赔偿。法院认为刘某不能既拿韦某的钱,又拿第三方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必须把第三方赔的钱还给韦某。
给大家的实用建议:
-
签协议要写清楚:如果像韦某这样垫付了医疗费和赔偿款,一定要和受伤工人签书面协议。协议里必须明确写:"你以后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要还给我"。本案中这个《补充协议》第4条就是关键,直接决定了韦某能胜诉。很多老板觉得"都是老乡,口头说说就行",结果出问题就麻烦了。
-
赔偿项目要列明细:协议里不要只写"赔偿24万",要写清楚这24万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哪些项目。这样以后计算返还款时才有依据,不会像刘某一样事后扯皮说"我还做了二次手术,你得再赔我"。
-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韦某能胜诉,关键是他保留了所有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记录),每笔钱都备注"工伤事故预支款""受伤补偿款"。提醒大家:给工人付钱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里写明用途,保存好凭证。
-
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对方承担:很多人不知道,协议里可以写"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本案中韦某就靠这条,让刘某多付了2万多律师费。签协议时记得加上这类条款。
-
别怕"多赔一次":有些老板担心工人二次治疗又要钱,其实可以在协议里加一句"除二次治疗外,其他费用一次性了结"。像本案中,法院就只扣除了刘某二次手术的1万多元,其他都判返还了。如果不签协议,工人可能反复找你要钱。
最后提醒:遇到工人受伤,千万别慌。先垫付医疗费救人,然后尽快签书面协议,写明"后续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归你所有"。这样既保障工人权益,也保护自己不被"二次索赔"。如果对方不按协议返还,直接起诉就行,像本案一样,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会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