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代偿后只能向实际车主追偿不能向其他挂靠公司追偿-丰城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0981民初576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2月20日,峡江某公司与汪某签订《汽车委托代理服务合同》,汪某将自购的赣DK*挂号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约定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汪某承担。2023年3月4日,汪某雇请的司机杨某驾驶赣FB***号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南城某公司)牵引赣DK挂号车,在广州绕城高速应急车道停车后,车上人员肖某某下车整理货物时,被另一车辆碰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车辆技术不合格、非紧急情况停应急车道、货物超限),死者无责。
死者家属起诉后,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汪某赔偿215371.3元(20%责任),杨某赔偿107685.65元(10%责任),南城某公司和峡江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因其他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划扣了峡江某公司账户323056.95元,并收取执行费4746元。峡江某公司认为自己只是登记车主,遂起诉要求汪某、杨某偿还代付款项,并要求南城某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汪某需向峡江某公司支付215371.3元及利息,杨某需支付107685.65元及利息;驳回对南城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挂靠公司代偿后如何有效追回损失?
核心观点:当挂靠公司(如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只能向实际车主或司机追偿,不能要求其他挂靠公司“分摊”损失,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扯进来“买单”。
为什么只能向实际车主追偿?
本案中,法院明确划清了责任边界:
- 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峡江某公司和南城某公司虽都是“挂靠主体”(即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本质是共同连带责任人,而非“担保人和债务人”关系。就像两人一起给朋友作保借钱,债主找其中一人要了全款,这个人只能找借钱的朋友追债,不能反过来找另一个担保人要钱——否则会陷入“你追我、我追你”的死循环,最终责任落不到实际过错方头上。
- 实际车主必须“认账”:汪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者和雇主,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事故损失由他全担”,法院直接按合同判他承担20%责任(215371.3元)。杨某因违章停车导致事故,法院认定他个人承担10%责任(107685.65元)。追偿时,必须严格按事故责任比例锁定对象,别把南城某公司这类“同病相怜”的挂靠公司当冤大头。
- 执行费自己扛:峡江某公司垫付的4746元执行费被法院驳回,理由很实在——作为连带责任人,你拖着不赔钱导致法院强制执行,这属于自己扩大损失,怪不得别人。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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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务必“划清责任”:
- 如果你是运输公司(如峡江某公司),和车主签挂靠合同时,一定要写明:“车辆发生事故的全部损失由实际车主承担,你必须赔偿我们因此垫付的款项”。别学本案被告南城某公司——它声称和汪某只是“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但合同里没明确追偿条款,结果被广州中院认定为“挂靠”,白白背锅。
- 如果你是实际车主(如汪某),合同里写“损失全由我担”就是铁证,别幻想推给挂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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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偿时先看“谁是真责任人”:
- 挂靠公司代赔后,只找实际车主和肇事司机(如汪某、杨某),别浪费精力告其他挂靠公司(如南城某公司)。法院会直接按生效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如本案20%、10%)计算追偿金额。
- 车上人员险别扯进来:本案中,南城某公司想让保险公司赔10万元(称死者是“车上人员”),但法院说这是另一码事——保险纠纷要另案起诉,不能在追偿案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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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务必“主动履行”:
- 一旦法院判你连带赔偿,别等强制执行!拖到账户被冻结、产生执行费,这部分钱法院大概率不支持追偿。本案原告因未及时赔钱,4746元执行费自己吞了,血亏!
一句话总结:挂靠有风险,追偿需精准——合同写清责任、锁定实际过错方、避免执行拖延。否则,代人受过容易,讨回公道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