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上栗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322民初195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经案外人某丙公司介绍,萍乡市某甲公司将其承建的上栗县长平乡相关建设工程的不锈钢栏杆制作安装部分分包给江西某甲公司,双方于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1日先后签订《不锈钢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各一份。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工期为15天,付款方式为“2023年6月20日所做的工程进度付到50%,2023年9月25日付到工程款费的97%,余款作为保修费,无施工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无息付清”;第二份合同约定工期为20天,付款方式为“2023年8月10日所做的工程进度付到50%,2023年9月25日付到工程款费的97%,余款作为保修费,无施工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无息付清”。同时,合同还对承包方式及范围、质量标准、各方责任、补充事项、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年8月9日、8月12日,萍乡市某甲公司向江西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先后支付工程款24,000元、3,000元,合计27,000元。因萍乡市某甲公司将其承包工程汇总的泥工、防水、保温等工程分包给某丙公司施工,江西某甲公司依约完成栏杆工程后,委托某丙公司向萍乡市某甲公司一起做工程量确认及工程结算,2024年1月10日,萍乡市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共同确认了“长平工程量”,其中,案涉栏杆工程款为234,627元。2025年7月27日,某丙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萍乡市某甲公司的结算单说明,确认案涉栏杆工程已完工,并认可江西某甲公司委托其一起向萍乡市某甲公司做结算,其中栏杆部分的结算金额债权234,627元属于江西某甲公司。
另查明,案涉栏杆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萍乡市某甲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江西某甲公司工程款207,627元(总工程款234,627元减去已付27,000元)。如果萍乡市某甲公司不按时付钱,还得额外支付延迟利息。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工程已经完工、投入使用,发包方不能光说“要验收”就拖着不给钱! 法院判得很清楚:只要工程实际用上了,发包方没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问题,还签了结算单,那欠的钱就必须付清。
为什么这么说呢?咱们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时,很容易被发包方一句“还没验收呢”唬住,以为真得等他们点头才行。但这个案子告诉你:
- 工程投入使用就是“默认验收”:法院认定了栏杆工程早就完工并用上了,发包方(萍乡市某甲公司)从没拿出证据说工程有啥问题。按法律规定,工程一旦实际使用,就视为合格验收了,发包方不能事后反悔。
- 结算单是“铁证”:江西某甲公司很聪明,委托第三方(某丙公司)和发包方一起确认工程量,双方盖章签字的结算单直接锁定了金额。发包方想抵赖说“要重新验收”?法院根本不信,因为这不符合常理——工程都用了一年多,才说没验收?
- 拖时间没用:发包方拖了近两年不付钱,法院照样判全额支付。工程款拖欠越久,利息损失越大,还可能被强制执行(比如冻结账户、上失信名单)。
如果你也遇到分包工程款被拖欠,记住这4点,避免踩坑:
- 签合同时,把“验收”和“付款”写死:别光听口头承诺!合同里必须明确:工程完工后多少天内验收?验收标准是啥?如果发包方故意不验收,怎么算默认合格?(比如“投入使用即视为验收通过”)。付款时间要具体到日期,像本案中“2023年9月25日付97%”,别写“尽快支付”这种模糊话。
- 完工后,立刻“留证据”:
- 工程一结束,马上拍照、录像,证明你干完了活;
- 如果发包方不配合验收,就发微信/邮件催,写明“请X日内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原告多次微信催款,但没写清楚后果,差点吃亏);
- 委托第三方结算时,一定要发包方签字盖章(像本案中某丙公司的结算单),别只靠口头对账。
- 催款时,别怕“撕破脸”:发包方拖钱,光打电话没用。每次催款都用微信文字或书面函件,写清“欠款XX元,X月X日前付清”,并保留记录。如果对方推脱,直接说“将依法起诉”,很多包工头一听就慌了。
- 该起诉时,3个月内动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不付钱,别等一年半载!像本案中,江西某甲公司拖到快两年才起诉,虽然赢了,但多花了时间精力。法律规定,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但拖越久证据越难找(比如工人离职、聊天记录过期)。
最后提醒一句:很多人以为“工程没签验收单就不能要钱”,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最看重的是工程是否真实完工、是否实际使用。你只要手里有合同、付款记录、完工照片、结算确认这些“硬货”,90%的拖欠款都能要回来。真遇到纠纷,别自己硬扛,赶紧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别等钱拖没了才后悔!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