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追偿范围仅限实际损失,不含鉴定费诉讼费-九江律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赣0404民初303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7日,孟某与泗县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孟某购买的皖号车辆挂靠在泗县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车主为孟某。2023年5月4日,原告委托泗县某公司在某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15,840元。2024年1月14日10时48分,被告李某驾驶赣号轻型货车,沿105国道从九江方向往南昌方向行驶,行驶至庐山市温泉镇105国道观青山庄路段时,因未履行驾驶方的高度注意义务与孟某驾驶的皖*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辽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604274****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无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赣****号轻型货车登记在被告南昌某公司公司名下。后因赔偿事宜未果,孟某起诉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4年8月7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32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公司赔偿孟某车辆维修费110,145元、施救费9,500元,共计119,645元。2024年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复〔2024〕554号文件,同意某公司受让某某某公司的保险业务。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李某和南昌某公司要向原告某公司支付119,645元(包括修车费110,145元和拖车费9,500元),并从2025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直到钱付清为止。但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6,700元和诉讼费1,31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保险公司赔了钱后,只能向事故全责方追回实际损失(比如修车费、拖车费),但不能追要打官司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等额外费用。 很多人以为保险公司能“全都要”,其实法律只允许他们要回直接花掉的钱。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几点,能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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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事故责任方(比如开车撞了别人的车):
- 保险公司来找你要钱时,先核对金额:只认“修车费+拖车费”,其他费用(如鉴定费、诉讼费)坚决不认!这个案子中,原告要了13万多,但法院只支持11.9万,多出的部分直接驳回。
- 利息怎么算?必须从对方正式起诉你那天起算(本案是2025年8月14日),别被忽悠提前付利息。
- 如果对方把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如本案的南昌某公司公司),你和公司要一起赔钱——公司作为车主,得和你“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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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被保险人(就是车主):
- 保险公司赔你钱后,你完全不用操心!他们会自己去找责任方要钱,你该吃吃该喝喝。
- 但要提前留好证据:事故认定书、修车发票、拖车收据,缺一个都可能让保险公司少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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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防坑指南:
- 别信“全责就得赔所有钱”:法律只保“实际损失”,鉴定费、律师费这些是保险公司自己打官司的成本,不能转嫁给你。
- 对方不接电话也别慌:像本案被告李某、南昌某公司公司不露面,法院照样判他们输。但你主动应诉才能保护自己——比如核对金额是否算错。
- 第一时间报警定责: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铁证”,本案中李某负全责,所以一分钱跑不掉。如果责任不明,追偿会难上十倍!
总之,保险追偿不是“无底洞”,法律划了明确红线。遇到纠纷别硬扛,查清事实、保留证据,该认的认,不该认的坚决说“不”。记住:修车拖车的钱该赔,但打官司的“附加费”一分都不用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