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并送货至约定地点的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 汨罗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681民初413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1日,汨罗市某五金工具店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签订《电气设备二次装修电线、电缆、灯具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市政井盖沟盖等供应合同》,约定汨罗分公司向五金店采购电线、电缆、灯具等物品,供货地点为xx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老汽车站内)。按合同约定,汨罗分公司应自第一次供货起50日内付清前供货款,最迟不得超过60天,如有违约,罚5%违约金。
2024年2月2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某五金工具店陆续将货物送往xx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吴某凡在部分销货清单上签字。据汨罗分公司陈述,吴某凡是其在汨罗市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五金店向汨罗分公司开具了2张发票,开票金额合计111005.4元。2025年2月14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五金店银行转账10000元。五金店曾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李某英发送对账单、电子发票。
另查明,湖南某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某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xx市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项目中室外的强电电缆线(型号为YJV48*240+1铜电缆)非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范围,而是由湖南某林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负责安装施工。
法院最终判决: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五金工具店货款101005.4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从202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当你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约定地点送货后,即使后来发现货物可能被其他人实际使用,与你签订合同的公司仍要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中,五金店老板认为自己是和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做生意,有合同、有送货地址、有部分付款记录,还开了发票。虽然对方辩称合同章是假的、货物是被另一家公司使用的,但法院还是判决汨罗分公司要付钱。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 合同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吴某凡是汨罗分公司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收货,五金店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
- 公司行为表明认可交易:汨罗分公司不仅没对合同提出异议,还通过总公司付了10000元货款,也接收了发票
- 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律讲究"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你和谁签合同就找谁要钱,至于对方内部怎么分工、谁实际用了货,那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
给做生意的老百姓几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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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要核实身份:不要只看对方自称是什么职务,最好要求查看公司授权书、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可以简单问一句:"您是代表公司来采购的吗?有没有公司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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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时一定要有人签收:签收人最好注明"代表XX公司",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果对方是项目负责人,可以要求查看项目部的任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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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要写对名字:发票抬头一定要和合同主体一致,不能随便写个名字。本案中五金店把发票开给了汨罗分公司,这就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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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付款记录:哪怕对方只付了一部分钱,也要保留转账记录。本案中那10000元的转账记录成了认定合同有效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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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找错人"的说法:如果对方后来推脱说"不是我们用的货",别慌。只要合同是你和他签的、货送到他指定的地方、他付过钱,法院一般会支持你。
记住: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谁和你谈、谁签合同、谁收货、谁付款",这四个环节要尽量一致。如果发现对方闪烁其词、不愿意留书面证据,那就要提高警惕了!
很多小老板吃亏就吃在太信任口头承诺,觉得"都是熟人""先送货后补合同"没关系。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据,你的货款就很难要回来。所以,再小的生意也要签个简单的合同,写清楚供货内容、价格、付款时间,送货时让人签个字,这些看似麻烦的步骤,关键时刻能保住你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