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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担保方债务加入仅对已结算债务负责-新邵县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新邵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522民初230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9月15日,邵阳某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租赁公司")作为甲方,吴某文作为乙方,湖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建设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建筑物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建租赁公司将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租给吴某文使用;租赁期限自提货日起至还清物资、结清账目止;租金每月结算,次月1-5日支付;某建建设公司直接向某建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所付租金直接在吴某文工程款中扣减。合同签订后,某建租赁公司按要求提供了租赁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吴某文尚欠租赁费用200003.2元(已支付100000元)。2024年1月8日、11日,吴某文返还部分器材,但仍欠330.3米钢架管、1456套扣件等物资;2024年2月20日又支付35000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或返还器材。期间还产生顶托维修费等其他费用1030.98元。

法院判决:

  1. 解除三方签订的《建筑物资设备租赁合同》;
  2. 吴某文和某建建设公司共同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欠款165003.2元;
  3. 吴某文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1日的租金432.37元;
  4. 吴某文返还剩余器材并按每天15.42元支付后续租金,若不能返还则赔偿24415.6元(但不再支付后续租金);
  5. 吴某文支付维修费等1030.98元、违约金19808.32元、律师费18000元;
  6. 驳回某建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合同里的"担保方付款"条款不等于全盘担责,只对已结算的债务负责!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某建建设公司以为自己只是"代付"租金,结果被法院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注意!法院只让某建建设公司对2023年12月31日已结算的欠款负责,而2024年1月之后的租金、维修费、违约金等,全部由吴某文个人承担。原因很简单:合同约定"某建建设公司直接向某建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这在法律上叫"债务加入",但仅限于双方已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后续新产生的费用,因为没经过三方结算确认,担保方不用买单。

遇到类似租赁纠纷,记住3点保钱包:

  1. 结算单必须白纸黑字签字
    合同里写"每月月底结算",就必须每月让对方签结算单!像本案中,某建租赁公司能拿回16万多,全靠2023年12月31日吴某文签字的结算单。如果没签单,光有发货记录,法院可能只支持部分金额。特别提醒:合同约定"若乙方未在租金费用计算单上签字,则以甲方提供凭证为准",但实践中对方否认时,单方凭证很难被采信。所以每月结算时,务必让承租人亲自签字确认。

  2. "担保方"责任有严格边界
    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写"丙方代付",出事就能找丙方全兜底。本案血淋淋的教训是:法院只支持担保方对已结算债务负责!像2024年1月后的租金、维修费、违约金,全部由实际承租人吴某文承担。划重点:如果合同写"担保方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结果不同,但本案只模糊写了"直接支付租金",法院就严格按字面意思理解——只管已结算的钱。

  3. 器材未还清时,租金和赔偿金二选一
    很多人以为"不还器材就既要赔钱又要付租金"。法院明确说:不能同时计算!本案中,若吴某文30天内不还剩余器材,就要赔24415.6元,但从此不用再付每天15.42元的租金。这是为了防止"双重获利"。所以如果你是出租方,发现对方长期不还器材,要果断主张赔偿;如果你是承租方,拖着不还器材反而可能加重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

遇到租赁纠纷别慌,核心就三步:查合同看责任边界→找结算单算准确金额→及时起诉防损失扩大。尤其要盯紧"已结算"和"未结算"的分界线,这直接决定你能找谁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