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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衡阳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衡阳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21民初456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乙系于2020年8月28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被告周某丙。2020年9月12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公司乙(甲方)签订《海信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海信中央空调及克瑞特新风系统,并委托乙方承担家装家用中央空调系统事宜,合同总价为658000元;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10%即65800元,内机进场付30%即197400元,室内工程安装完毕付30%即197400元,主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付27%即177660元,3%质保一年后付清尾款金额19740元。周某丙在甲方签约人处签名,合同上加盖了有某公司乙印章,原告股东曹某甲在乙方签约人处签名并加盖某甲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供货义务,被告某公司乙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1月17日、2021年2月4日、2022年1月27日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向原告公司转账65800元、147400元、50000元、80000元、40000元、40000元、20000元,共计443200元,被告某公司乙还下欠款项214800元。另查明,2024年2月8日,原告股东曹某甲打电话给被告周某丙,问"那我这边还有二十一万多咧",周某丙回复"对,你那边还有二十多万,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乙要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214800元货款,并从2025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到钱付清为止);同时,被告周某丙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没钱,周某丙个人也要还)。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做生意的朋友们注意!它用真实例子告诉我们:如果你开的是"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你一个股东的公司),却分不清公司钱和个人钱,欠了债不仅公司要赔,你个人存款、房子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下面用大白话讲清楚怎么避免踩坑:

1. 一人公司的老板:财务必须"泾渭分明",否则债务自己扛!

周某丙输官司的最关键原因,是他作为某公司乙的唯一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私人财产是分开的。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要还公司欠款。现实中很多小老板容易犯这个错:

2. 卖货收钱:合同写清楚+欠款留证据,才能要回血汗钱!

原告某甲公司能赢,靠的是"三板斧":

3. 被告上法庭:千万别"玩消失",否则必输无疑!

被告某公司乙和周某丙收到法院传票后,既不答辩也不出庭,结果法院直接按原告说的判了。很多小老板以为"不去法院就没事",其实正中对方下怀!
正确应对
✅ 收到法院传票当天就要行动(15天内要交答辩状);
✅ 即使没钱请律师,也要写个简单说明(比如"因疫情停工导致延期付款")+附上证据(如工程延误通知);
✅ 实在没法出庭,至少打个电话给法官说明情况(别当"哑巴被告")。

最后提醒

做生意难免遇到欠款纠纷,但记住: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今天起,管好公司账、签好每份合同、留好每次沟通记录——这才是做生意最硬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