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湘潭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湘潭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321民初384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5年3月19日、5月1日湖南某莲公司与湖南某药公司分别签订4份《中药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湖南某药公司向湖南某莲公司购买湘莲、泰莲产品,其中湘莲供货共计16000斤,价格为21元/斤,泰莲供货共计14000斤,价格为16.9元/斤。合同签订后湖南某莲公司于2025年3月23日、4月3日、5月8日、5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向湖南某药公司进行了供货,共计应付湘莲价款为33.6万元(16000斤×21元/斤),泰莲价款23.66万元(14000斤×16.9元/斤),以上共计应付货款57.26万元。2025年5月27日因湖南某药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向湖南某莲公司退回湘莲3800斤、泰莲6200斤,退回货物的价款按约定价格计算共计为184580元。湖南某药公司退货后实际应付货款388020元。2025年5月20日、5月27日、6月4日王某志以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了货款共计5万元,2025年7月11日王某志向湖南某莲公司业务员支付了15万元现金并由双方签订了结算条据,该结算条据确认了湖南某药公司余欠湖南某莲公司货款18.8万元并承诺在2025年9月30日前应分期全部付清。该结算条据签订后湖南某药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湖南某莲公司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王某志系湖南某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独资股东;对案涉已付货款及结算,王某志与湖南某药公司的财务存在混同,无证据证明两者财产相互独立。

法院判决湖南某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某莲公司支付货款188000元及利息(从2025年10月1日起按LPR的1.3倍计算);王某志对上述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

看完这个案子,可能有人会疑惑:公司欠钱,为什么老板个人也要一起还?这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不一样啊!别急,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其实很清晰,我用大白话给大家讲明白。

最要命的问题:老板和公司"钱袋子"混在一起用了!

湖南某药公司是一家"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老板王某志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股东。问题出在:他收公司货款时用微信个人账户,付货款时又用现金,公司账和他个人账完全分不清。就像你开个小卖部,顾客给的钱一会儿放店铺抽屉,一会儿放自己裤兜,时间长了根本分不清哪些是店铺钱、哪些是自己的钱。

法律有个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老板必须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公司欠的债,老板要一起还! 在这个案子里,老板王某志拿不出证据证明公司钱和他个人钱是分开的,所以法院判决他个人也要为公司18.8万元的债务"买单"。

给买卖双方的实用建议:

如果你是卖家(供货方):

  1. 签合同前先查"底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对方是不是"一人公司",特别是只有一个老板的小公司更要留心。
  2. 送货必须有"凭证":送货单要写清楚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让对方仓库人员签字确认。别嫌麻烦,这张纸可能就是你将来要钱的"救命稻草"!
  3. 结算时多留一手:如果是"一人公司",结算条据最好让公司盖章+老板个人签字。像本案中,原告让老板王某志签了结算条据,才多了一个追债对象。
  4. 付款方式要规范:如果对方老板用个人账户付款,必须备注"代某某公司支付货款",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如果你是开公司的一方(尤其是"一人公司"老板):

  1. 财务必须"泾渭分明"
    • 公司必须有独立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收支都走公司账户
    • 绝对不要用微信/支付宝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
    • 老板给公司投资要写"投资款",从公司取钱要写"借款"并保留凭证
  2. 每年做"财务体检":找专业会计师做年度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就像人要体检一样,公司财务也要"验明正身"。
  3. 考虑"股东扩容":如果担心风险,可以拉配偶或朋友当名义股东(哪怕只占1%股份),把"一人公司"变成普通公司,就能避免这个连带责任风险。

血泪教训:
本案中王某志原本只需要公司还18.8万元,就因为他用微信付货款、用现金付货款,把公司账和个人账搅成"一锅粥",结果不仅公司要还钱,他自己也得一起赔。就像法院说的——"无证据证明两被告财产相互独立",这句话直接让他从"公司老板"变成了"债务人"!

最后提醒:
生意场上,口头承诺不如一张纸,人情关系不如规范操作。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查清对方性质,送货时多花2分钟要个签收单,结算时多花5分钟规范付款方式,就能避免将来打官司时"有理说不清"。记住:一人公司的老板,你的钱包和公司钱包必须"井水不犯河水",否则迟早要为公司的债务"哭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