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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不能就已获生效判决确认的钢筋漏算款重复主张权利-济源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济源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04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20日,洛阳某房地产公司与洛阳某公司签订6号楼、9号楼施工合同,由洛阳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建上述工程。2012年11月,高某与洛阳某公司经协商约定由高某对洛阳某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一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6#楼工程的土建部分和安装部分进行施工。2012年12月30日,高某以新乡某公司的名义与洛阳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合同价款为招标报价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按总价19404279.43元。

施工期间,高某发现图纸设计问题导致钢材漏算。2013年7月16日,洛阳某公司向业主和监理单位发函,称"甲方图纸所标不详,施工中发现钢材漏算了141.92吨",并附《钢筋核对明细表》。

2023年,高某提起诉讼,要求洛阳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24396元及利息,理由是总漏算钢筋141.92吨,前次诉讼只支持了37.264吨的差价,剩余部分未支付。

在之前的诉讼中(2023)豫9001民初10158号和(2024)豫96民终617号,鉴定机构确认实际钢筋量差37.264吨,金额172325.93元,已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洛阳某公司支付高某324396元及利息。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高某主张的钢筋漏算款已在前次生效判决中得到解决,本次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你不能因为"我以为还有钱没拿到"就反复去法院告,已经判过的钱不能再要第二回!

高某在前次打官司时,已经通过法院拿到了17万多的钢筋漏算款。这次他又说:"上次只给了37吨的差价,我总共漏算了141吨,还差100多吨的钱没给!"于是又去法院告洛阳某公司要32万多。但法院一查发现,前次判决其实已经把全部钢筋用量(包括漏算部分)都算进工程总价了,高某这次告的根本是"子虚乌有"。

给大家几个血泪教训:

1. 一定要搞清楚"上次到底判了啥"
高某败诉最根本的原因是他没搞明白前次判决的内容。他以为只拿到了部分钢筋款,实际上法院已经把全部钢筋用量都算进去了。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已经付过账单了,不能因为"我以为少付了"又掏一遍钱。建议:每次拿到判决书,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特别是"本院认为"和"判决如下"部分,搞不懂就找专业律师解读,千万别自己瞎猜。

2. 施工过程中要"留证据",别等出事才后悔
高某在2013年就发现钢筋漏算,当时洛阳某公司也发函给业主确认了。但问题在于:这个函是给业主的,不是直接给高某的。如果当时高某让洛阳某公司给他单独出个确认单,签字盖章,今天就不会这么被动。提醒大家:施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书面确认(微信、邮件也行),让对方签字或盖章,别怕麻烦。就像买东西要小票,修车要清单,施工更要有"证据链"。

3.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及时喊停"
高某在前次诉讼中对鉴定有异议,及时提出后拿到了17万的补充款项,这部分做对了。但这次他拿不出新证据,只是重复上次的说法,自然败诉。记住:发现鉴定报告有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通常15天内),别等到判决生效才后悔。

4. 警惕"重复起诉"这个大坑
法院最反感的就是"翻烧饼"——上次判过的事项换个说法再来告。高某这次就是典型:前次告"钢筋漏算"拿到17万,这次又告"钢筋漏算"要32万,只是换了个计算方式。法院直接认定这是"重复起诉"。记住:一个工程问题,只能告一次!如果觉得上次判少了,应该在上诉期内上诉,而不是另起炉灶再告。

5. 别被"模糊证据"坑了
高某前次诉讼时,因为《钢筋核对明细表》盖章模糊,只拿到部分款项;这次他找到了清晰版,本以为能翻盘,但法院发现前次判决其实已经解决了总量问题。这说明:证据不仅要"有",更要"有用"。施工中拿到的文件,一定要确认内容清晰、签字盖章完整,模糊的复印件可能关键时刻掉链子。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打官司不是"多告几次就有机会",而是"一次把事做对最重要"。作为实际施工人,平时就要养成"留痕迹"的习惯——发现问题立即书面确认,每次付款保留凭证,每次变更签字盖章。等纠纷真来了,你手里攥着的不是"我以为",而是"白纸黑字"。别像高某这样,稀里糊涂丢了32万,还倒贴了上万元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