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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一般不支持-襄城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襄城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025民初51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5年5月5日15时11分许,王某驾驶XXX号小型客车,沿许广高速行驶至24公里330米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祁某驾驶的XXX号小型客车、王某乙驾驶的XXX号小型客车和刘某驾驶的XXX号小型客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祁某、王某乙、刘某无责任。另查明,祁某的车辆登记在他自己名下;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任某,在中国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祁某申请鉴定,认定其车辆贬值损失为44430元,并支付鉴定费3200元。祁某还主张了交通代步费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驳回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车辆贬值损失44430元、鉴定费3200元和交通代步费。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祁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别再白花钱索赔“车辆贬值损失”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普通私家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车主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为什么呢?

法院的判决讲得很清楚:

  1. 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出了交通事故中能赔的钱,只有四类:
    • 修车费、车上物品损失、拖车费;
    • 车子彻底报废后买新车的钱;
    • 营运车辆(如出租车)停运的损失;
    • 非营运车维修期间的合理交通费(比如打车费)。
      车辆贬值损失根本不在这个清单里! 祁某的车是普通家用轿车,修好后能正常使用,不存在“报废”或“结构性损伤”,所以贬值损失属于“虚的损失”,法院不可能认账。
  2. 特殊情况极少——只有待售新车、收藏古董车等特殊车辆,或者事故导致车架变形无法修复的极端情况,才可能考虑贬值损失。但这类案子凤毛麟角,普通家用车几乎不可能符合条件。
  3. 证据和程序要到位——祁某还主张交通代步费,但没提供打车发票、租车合同等证据,所以也被驳回。即使主张合理费用,没证据也是白搭。

如果您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记住这3点:

  1. 别纠结“贬值损失”:修车能恢复原状的家用车,别花冤枉钱去做贬值鉴定(本案祁某光鉴定就花了3200元,最后全打水漂)。法律不保护这种“想象中的损失”,省下这笔钱更实在。
  2. 只盯法定赔偿项目
    • 维修费:修车后保留发票,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报销;
    • 交通费:维修期间必须打车或租车的,保留票据(比如滴滴行程单、租车合同),主张合理费用;
    • 其他:如果车子报废或营运车停运,才考虑重置费或停运损失(需专业证明)。
  3. 证据是硬道理
    • 事故认定书是“护身符”,务必当场拍照留存;
    • 所有费用(维修、交通)都要发票、合同等书面证据;
    • 别轻信“听说能赔贬值损失”——翻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后,对方有保险的,先让保险公司按“修车费+必要交通费”走流程;如果对方扯皮,再考虑起诉。但千万别学本案祁某,把钱浪费在不可能赢的诉求上。法律保护的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不是“万一法院同情我”的幻想。保留好证据,理性索赔,才是快速拿回赔偿的正道!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