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方承担60%赔偿责任 - 内黄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527民初40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5日8时26分许,张某驾驶豫EP92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92型自卸半挂车沿G34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1国道544公里560米(楚旺镇堤上村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向南转弯的王某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内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安阳某有限公司运营,张某是李某雇佣的司机。车辆在申能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王某受伤后住院200天,诊断为右踝关节毁损伤、多发骨折等严重伤情,支出医疗费5.6万余元,并购买了轮椅等辅助器具。经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营养期和护理期均为200天。
法院判决:申能某分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529.2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遇到类似事故别慌,记住这3点能多拿赔偿
这起案子的核心是: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比如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被认定为“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通常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非50%。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把非机动车视为“弱势方”,机动车方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比如本案中,张某开车撞了王某的电动车,交警说双方责任一样大,但法院最终让保险公司按60%比例赔钱,剩下的40%才由王某自己承担。
为什么老百姓容易吃亏?
很多人以为“同等责任=各赔一半”,结果被保险公司忽悠少拿钱。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曾辩称:“王某80多岁有基础病,部分医疗费该扣除”“伤残鉴定不准”,想少赔钱。但法院没支持——因为事故直接导致了骨折、皮肤坏死等重伤,基础病和治疗费无法完全分开,且鉴定程序合法。最终王某拿到了16万多,比他最初要的17.8万只少了1万多(主要因责任比例)。
如果您遇到类似事故,3步操作能守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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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别信“私了”忽悠
- 事故现场立刻打122报警,等交警出《事故认定书》(像本案明确写“同等责任”)。千万别听对方说“小事私了”就撤现场!很多司机用几百元现金诱骗伤者放弃索赔,事后才发现伤情严重(如本案王某住院200天)。
- 保留所有票据:住院记录、用药清单、外购药发票(如轮椅、防褥疮垫),即使医生没写“必须买”,也要拍照留存。保险公司常以“无医嘱”拒赔,但法院会综合判断合理性(本案1.2万元辅助器具全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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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复杂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
- 如果骨折、神经损伤等可能致残(如本案右踝关节强直),出院后马上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别拖!超过3个月可能影响结果。
- 保险公司说“鉴定不靠谱”?别怕!像本案他们质疑八级伤残,但法院采信了正规机构的报告。您只需确保:
- 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非保险公司推荐);
- 检查时带全病历,证明伤情和事故直接相关(本案DR片显示足弓变形,直接支持了伤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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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对“掏钱人”:车主、公司、保险公司一个别漏
- 如果司机是打工的(如本案张某是李某雇的),先找保险公司:交强险18万内全赔,超出部分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机动车方60%)。
- 保险公司不够赔?接着找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比如本案李某是车主,安阳某有限公司是挂靠单位,他们要连带补足差额。别只盯着司机——他可能没钱,但车主和公司跑不掉!
- 特别注意:电动车是否算“机动车”?本案王某的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交警没提超标问题),所以适用60%比例。如果您的电动车时速超25km/h或重量超55kg,可能被算机动车,责任比例就变了!不确定就问交警,或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最后提醒:
- 责任比例不是死的!如果对方全责,您能拿100%赔偿;如果对方主责(70%),他赔7成。关键看《事故认定书》写什么。
- 别因年纪大放弃索赔:本案王某81岁(1943年生),照样获赔6万多元伤残金。法律不因年龄打折!
- 简单记口诀:报警留证是基础,伤残鉴定要趁早,保险车主两手抓,同等责任拿六成。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例分析,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