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排污企业未尽监管义务须承担连带责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0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渝01民初773号
-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22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0号(2020年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四)
二、案件基本信息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发生在重庆一个电镀工业园。园区管理方藏金阁公司(持有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负责处理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水,但它把废水处理工作委托给了专业公司首旭公司。结果,首旭公司偷偷通过一根未封闭的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如铬、锌、镍等)直接排入长江,持续了将近两年。这些废水严重超标,有的污染物浓度甚至超过国家标准80多倍。最终,重庆市政府和一家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环境损失。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连带赔偿1441万余元,用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还要公开道歉。
三、案例观点解读:通俗易懂的三层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谁该为环境污染买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130号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我用大白话分三层解释,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看懂。
第一层:排污企业不能当“甩手掌柜”,委托别人处理也得盯紧!
很多人以为,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后,把废水交给专业公司处理,自己就没事了。但法院说:不行!
- 为什么? 排污许可证是国家发的“责任状”,企业必须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这是法定义务。就算委托别人干,企业也得当好“监工”: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处理是否达标。如果明知对方在偷排(比如发现暗管或超标数据),却不制止甚至提供便利(像本案中藏金阁公司改造水池时故意留了暗管),那就等于和偷排方“合伙搞破坏”。
- 本案教训:藏金阁公司把废水交给首旭公司后,长达1年8个月没管过问,连暗管都没封死。法院认为,它作为园区管理者,完全知道用水量、排污费数据,早该发现异常。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和首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必须一起赔钱。
- 普通人能学到啥:企业主千万别签完委托合同就撒手!定期查设备、看报告,发现问题立即叫停,否则罚单会砸到自己头上。
第二层:环境损失难算账?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
污染长江后,修复费用怎么算?水是流动的,没法像修房子一样精确报价。法院采用了 “虚拟治理成本法” ——这个方法听起来专业,其实很简单:
- 怎么操作?
- 算基础成本:先确定处理1吨废水的实际花费(本案是22元/吨)。
- 乘以污染量:用违法排放的废水总量(14万多吨)乘以基础成本,得出“虚拟治理成本”(约320万元)。
- 加惩罚系数:因为污染的是长江(重要饮用水源,属于Ⅲ类水体),损害更严重,所以乘以4.5倍(国家规定范围4.5-6倍,法院取最低值),最终得出1441万元赔偿额。
- 为什么合理?
- 长江水流速度快,直接测修复费不现实。这个方法依据环保部技术指南,用科学公式替代“拍脑袋”估算。
- 数据来源可靠:环保部门现场监测、企业财务记录都经过法院审查,不是随便编的。
- 普通人能学到啥:环境污染赔偿不是“天价数字”,而是有国家标准的科学计算。企业违法成本很高,偷排1吨废水可能赔上百元,千万别心存侥幸!
第三层:共同侵权怎么认定?看“故意+放任”就成立!
有人会问:藏金阁公司没亲手偷排,为啥要和首旭公司“连坐”?法院用生活化逻辑说清楚了:
- 关键看三点:
- 设备留后门:藏金阁公司改造水池时,故意不封死暗管,等于给偷排“开绿灯”。
- 数据藏真相:作为管理者,它掌握园区用水量、合法排水量,一对比就能发现少排了14万吨废水,却装不知道。
- 长期不作为:偷排持续近两年,日常巡查不可能发现不了,放任就是变相支持。
- 法院的智慧:环境案件证据难找(比如水流动后难取证),如果要求原告证明“百分百故意”,坏人就容易逃脱。所以,只要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比如监控记录、监测报告、常理推断),就认定共同侵权。
- 普通人能学到啥:合作中如果发现伙伴违法,必须立刻划清界限。沉默或提供便利,法律会视为“同伙”。
(注:本文严格依据(2017)渝01民初773号判决书及指导案例130号内容撰写,读者可通过案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