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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排污企业未尽监管义务须承担连带责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0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8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发生在重庆一个电镀工业园。园区管理方藏金阁公司(持有政府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负责处理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水,但它把废水处理工作委托给了专业公司首旭公司。结果,首旭公司偷偷通过一根未封闭的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如铬、锌、镍等)直接排入长江,持续了将近两年。这些废水严重超标,有的污染物浓度甚至超过国家标准80多倍。最终,重庆市政府和一家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环境损失。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连带赔偿1441万余元,用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还要公开道歉。

三、案例观点解读:通俗易懂的三层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谁该为环境污染买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130号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我用大白话分三层解释,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看懂。

第一层:排污企业不能当“甩手掌柜”,委托别人处理也得盯紧!

很多人以为,企业拿到排污许可证后,把废水交给专业公司处理,自己就没事了。但法院说:不行!

第二层:环境损失难算账?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科学量化!

污染长江后,修复费用怎么算?水是流动的,没法像修房子一样精确报价。法院采用了 “虚拟治理成本法” ——这个方法听起来专业,其实很简单:

第三层:共同侵权怎么认定?看“故意+放任”就成立!

有人会问:藏金阁公司没亲手偷排,为啥要和首旭公司“连坐”?法院用生活化逻辑说清楚了:

(注:本文严格依据(2017)渝01民初773号判决书及指导案例130号内容撰写,读者可通过案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