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价款未发放完毕时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9号
第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
- 裁判时间:2022年9月24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9号
第二,案件基本信息简要介绍
本案涉及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人之间的执行纠纷。简单来说,何杰作为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的两套深圳房产,拍卖款共约4795万元。拍卖后,部分款项优先支付给了银行(抵押权人),剩余约1210万元因买受人税费问题暂未支付给何杰,仍存放在法院账户。某信托公司作为赵某2的另一债权人(在另案中对赵某2享有2亿余元债权),得知房产拍卖后,于2019年12月22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剩余拍卖款。但 lower法院(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认为:一是某信托公司申请时拍卖款已“执行终结”;二是某信托公司未能证明赵某2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故驳回其申请。某信托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 lower法院的裁定,支持了某信托公司的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这些规则对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用通俗语言分层次说明,避免法律 jargon,让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一、什么是“执行程序终结”?价款未发完,程序就没结束!
- 通俗解释:很多人以为,法院拍卖了房子、产权过户给买家后,执行就结束了。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执行程序是否终结,关键看拍卖所得的钱是否已全部发放完毕。只要钱还在法院账户里没分完,执行程序就还没结束,其他债权人就有机会申请参与分配。
- 本案应用:本案中,法院2019年12月10日裁定房子归买家所有,12月16日支付了部分款项给银行(优先债权人),但剩余1210万元因买家税费问题一直留在法院账户,直到2020年11月仍未支付给何杰。某信托公司12月22日申请参与分配时,这笔钱尚未发放完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某信托公司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定期限。
- 对普通人的启示:如果你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即使房子已过户,只要拍卖款还没全部分完(比如卡在税费、异议等问题上),你仍有权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不必担心“错过时间”,重点盯住“钱是否到账并分完”。
二、申请参与分配,无需你“自证”债务人没钱!法院应主动审查
- 通俗解释:过去,许多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加起来不够还所有债”。这很难做到,尤其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或财产分散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债权人只需书面说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自己的执行依据(如判决书、公证书),无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应根据所有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如财产查封顺序、是否已终结本次执行等),主动审查是否准许参与分配。
- 本案应用:某信托公司申请时,提到赵某2的财产(包括本案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即多家法院排队查封,他们的查封顺位靠后),且在他们另案执行中,因未发现赵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已于2018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赵某2现有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法院不能苛求某信托公司提供更详细的资产证明,而应综合判断。
- 对普通人的启示:作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只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为什么我认为债务人还不起所有债”(例如:债务人财产已被多次查封、其他案件已因无财产终结执行等),并附上你的债权证明文件。法院有责任调查整体情况,而不是让你当“侦探”去收集所有证据。
三、为什么这两个规则很重要?公平保护普通债权人
- 通俗解释:参与分配制度本质是“类破产”机制——当债务人是个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本案赵某2是自然人),财产不够还所有债时,让各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避免“先到先得”导致 later债权人血本无归。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法院不能机械理解法律,而应确保制度初衷实现。
- 本案应用:lower法院曾以“某信托公司还能向其他债务人(如公司)追债”为由,拒绝其参与分配。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赵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其个人财产应独立审查。某信托公司虽查封了其他财产,但均属轮候查封且无实际价值,赵某2个人财产明显不足。若不允许参与分配,将损害公平原则。
- 对普通人的启示:如果你是小额债权人,面对大额债务人,记住:
- 盯紧执行款发放进度:只要钱在法院账户未分完,就有机会申请;
- 简化申请材料:写明理由+附债权证明即可,无需过度举证;
- 善用异议程序:如被拒绝,可向上级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支持公平分配。
(注:本文严格依据(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裁定书内容撰写,读者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输入案号直接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