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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价款未发放完毕时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9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5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第一,案例检索信息

第二,案件基本信息简要介绍
本案涉及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人之间的执行纠纷。简单来说,何杰作为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的两套深圳房产,拍卖款共约4795万元。拍卖后,部分款项优先支付给了银行(抵押权人),剩余约1210万元因买受人税费问题暂未支付给何杰,仍存放在法院账户。某信托公司作为赵某2的另一债权人(在另案中对赵某2享有2亿余元债权),得知房产拍卖后,于2019年12月22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剩余拍卖款。但 lower法院(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认为:一是某信托公司申请时拍卖款已“执行终结”;二是某信托公司未能证明赵某2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故驳回其申请。某信托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撤销了 lower法院的裁定,支持了某信托公司的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这些规则对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用通俗语言分层次说明,避免法律 jargon,让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一、什么是“执行程序终结”?价款未发完,程序就没结束!

二、申请参与分配,无需你“自证”债务人没钱!法院应主动审查

三、为什么这两个规则很重要?公平保护普通债权人

(注:本文严格依据(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裁定书内容撰写,读者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输入案号直接查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