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关系实际终止后可请求分割财产-黄石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黄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民终27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8年,大冶市某局核准黄石市某房地公司关于"某某名居"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2011年8月1日,曹某与石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曹某受让石某持有的项目三分之一股份;2011年8月6日,曹某与曹某明签订《协议书》,约定曹某受让曹某明持有的项目三分之一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1300万元。协议签订后,曹某陆续向黄石市某房地公司借支1300万元,用于支付曹某明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1月26日,曹某与石某达成《协议书》,确认双方合伙开发"某某名居"商居项目,约定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利润按五五分成。此后,因合伙账目核算、商铺分配等事宜发生争议,黄石市某房地公司于2018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8)鄂028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合伙关系,各占50%股份,并对已销售房屋的收益进行了分配。

2022年10月28日,黄石市某房地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对"某某名居"项目的剩余商铺、住宅商品房进行分配,并要求曹某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收益。一审法院判决对剩余资产进行了实物分配,并判令曹某支付黄石市某房地公司559,117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合伙合同名义上还没正式终止,但如果合伙关系已经实际终止、双方长期无法清算,那么合伙人仍然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民法典》确实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合伙经营的稳定性,防止随意分割影响经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即使合同没正式终止,法院也可以支持分割财产:

  1. 双方已经进入结算阶段,实际不再合作;
  2. 长期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明显失去合作基础;
  3. 财产产权清晰,具备分割条件。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合伙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明合伙关系已实际终止很关键。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2017年的《协议书》标志着双方合伙关系进入结算阶段,实际已经终止。所以,如果你的合伙已经名存实亡,一定要收集好能证明"实际上已经不再合作"的证据,比如双方不再共同决策的记录、一方长期不参与经营的证明等。

第二,谁控制财产,谁就该提供证据。 本案中,曹某长期控制并出租商铺,但只提供了少量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既然他实际控制这些财产,就有义务提供完整的租赁和收益记录。所以,如果你是收取合伙财产收益的一方,一定要保存好所有收支凭证;如果你是想追回收益的一方,可以重点收集对方控制财产的证据,然后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账目。

第三,不同性质的问题要分开处理。 黄石市某房地公司想把曹某预支的800多万元直接抵扣分红,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这提醒我们,在打官司时要理清思路,把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开主张,避免混在一起反而得不到支持。

第四,别指望随便就能让关联公司承担责任。 黄石市某房地公司认为曹某持股80%的湖北省某房地公司与曹某财产混同,应该一起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现实中,很多人以为"老板的公司"就该为老板个人债务负责,但实际上需要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完全混同,不能仅因为是关联公司就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五,鉴定费用可能要自己承担一部分。 本案中,虽然黄石市某房地公司申请了评估鉴定,但最终要承担大部分费用。这是因为鉴定是为了确定财产价值,结果由双方共享。所以,在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前,要先考虑好可能的费用分担。

最后提醒大家,合伙做生意一定要做好"散伙"的准备。建议在开始合作时就签订详细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退出机制、清算方式和争议解决办法。如果已经出现纠纷,不要拖延,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避免像本案一样多年纠缠不清,既伤感情又耗钱财。

记住,合伙关系"名存实亡"后,及时分割财产是法律允许的,关键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合作基础已经丧失。遇到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盲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