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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执行中业主优先购买权如何保障—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6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28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重庆某实业公司因货款纠纷起诉重庆某建筑公司及担保人潘某,法院判决后者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550余万元。因对方未履行判决,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潘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的73个车位。该小区建于2004年,共有445套住房,但车位仅约130个(住房与车位比例约1:0.3),车位长期由小区业主租赁使用。潘某2009年购得这些车位,但并非小区业主。查封后,实业公司要求拍卖车位抵债,法院面临如何处置这批车位的难题:是整体打包拍卖,还是分开处理?如何兼顾债权人、业主和被执行人各方权益?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拍卖小区大量车位时,必须优先保障业主的合理需求,不能简单“一卖了之”。下面我用通俗语言分三层解释法院的裁判思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为什么车位要优先给业主?——法律保护“家”的基本需求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小区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立法者对“居住权”的重视。试想:小区445户家庭,只有130个车位,平均每3户才分到1个车位。如果73个车位被一个外来买家整体买走,业主们每天回家可能连停车的地方都没有。法院认为,法律要求我们把业主的“停车刚需”放在第一位。这就像小区电梯坏了,维修时得优先保障老人、孩子的出行,而不是先考虑谁出价高。本案中,车位长期由业主租用,突然被整体拍卖,会直接冲击他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执行不能只盯着“快速还债”,更要守住法律对普通居民的基本保障。

第二层:为什么选择“分零拍卖”而不是整体拍卖?——小步快走,公平又高效
有人可能问:整体拍卖不是更快、价格更高吗?法院分析后指出:整体拍卖表面省事,实则埋雷

第三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不是“业主优先”就牺牲债权人
有人担心:优先业主会不会损害债权人(实业公司)利益?法院的方案巧妙化解了这一矛盾:

(注:本文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6号裁判要旨撰写,读者可通过案号(2022)渝0192执737号之八或指导案例编号256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