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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全额追回款项-通许县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7 通许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222民初549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3年,通许县某(甲方)与中国某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乙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用担保基金为乙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为主债务到期后三年。2022年9月29日,郭某(乙方)与中国某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甲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期限24个月(2022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年利率5.15%,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同日,通许县某(甲方)、郭某(乙方)、卢某(丙方)签订《通许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偿还合同》,约定卢某为郭某的20万元借款向通许县某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互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反担保期为还款期满后两年。
中国某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向郭某发放20万元贷款后,因郭某未按期还款,通许县某于2024年11月21日代郭某向银行清偿本金199999.76元、罚息1944.3元,合计201944.06元。

判决结果

  1. 郭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通许县某支付代偿款201944.06元;
  2. 卢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通许县某关于差旅费500元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郭某、卢某共同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该怎么做?

核心提示:担保人代偿后,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都要"认账",但证据缺一不可!

1. 如果你是"担保人"(比如本案中的通许县某):

2. 如果你是"借款人"(比如本案中的郭某):

3. 如果你是"反担保人"(比如本案中的卢某):

最后提醒

担保是把双刃剑

本案警示:担保不是"走过场",签字即担责!无论是帮人担保还是找人反担保,务必留好每一张纸——它们可能就是你未来维权的"救命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