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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自称公司但未注册仍由个人担责 - 新余市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新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02民初1055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和案外人叶某乙是合伙关系。2023年期间,被告通过微信陆续向叶某乙购买鞋底材料,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15,140元货款未能支付。后叶某乙通过微信多次催款,被告未能还款。202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金某人民币大写壹拾万伍千壹佰肆(拾)元整,小写115,140元。欠款人:叶某甲。”2025年11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能付清货款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添加叶某乙微信时自称“聚源鞋业”,庭后经电话询问,被告自认其2023年进行交易时未注册公司,后注册公司名为“丰城某有限公司”。丰城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注册成立,被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名下未有其他企业。2025年12月25日,叶某乙向法院出具《权利声明》,载明其与金某存在合伙关系,自愿将本案全部诉讼权利交由金某承继,同意由金某一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叶某甲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5,140元、逾期利息539.42元(计算至2025年10月28日),并从2025年10月29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2405元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遇到货款拖欠别慌,三步保住你的钱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和你做生意的人如果自称“某某公司”,但交易时公司根本不存在,最后钱还得他自己掏! 很多老百姓遇到货款拖欠时,总以为对方挂了公司名头就能赖账,结果追讨无门。其实法院认的是“谁实际签字、谁当时有公司”,而不是对方嘴上怎么说。

为什么被告个人要赔钱?

  1. “公司名头”是假的,个人就得扛责任:被告交易时自称“聚源鞋业”,但2023年买卖发生时,他根本没注册公司(后来才成立“丰城某有限公司”)。更关键的是,他亲笔写的欠条上只签自己名字、没盖公司章。法院一看:公司当时不存在,欠条又是个人打的,这债当然算他个人的!
  2. 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转让,你也能单独告:原告和叶某乙本是合伙做生意,但叶某乙主动签了《权利声明》,把追讨货款的权利全转给原告。法院认可这种操作,所以原告一个人就能告赢——这说明,多人合作的生意,只要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你完全可以自己去法院要钱

遇到类似货款拖欠,普通人该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生意往来别轻信“公司”名头,没盖章的欠条就是个人债,微信记录+欠条就能打赢官司!下次遇到货款拖欠,先查对方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再让对方补规范欠条。证据齐全了,哪怕对方跑路,法院也能强制执行他的工资、房子甚至微信钱包——千万别因为不懂法,白白损失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