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多层转包中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南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民终492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5月23日,发包人南昌某丙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南昌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联合体签订《南昌高新某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施工设计总承包(EPC)合同》。2017年7月28日和2018年4月4日,周某与南昌某甲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高新某产业园4#、6#厂房及附属设施木工劳务承包合同》和《高新某产业园食堂、研发楼木工劳务承包合同》。
周某完成了相关工程,施工单位南昌某乙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南昌某丙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结论均为合格。经鉴定,周某施工的工程总价为26388419.28元,周某自认已收到工程款23176979.5元,剩余3211439.78元未收到。
周某起诉要求南昌某甲有限公司、南昌某乙有限公司、南昌某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南昌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周某工程款3211439.78元及相应利息,但驳回了周某对南昌某乙有限公司、南昌某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周某和南昌某甲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南昌某甲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周某工程款及利息,但南昌某乙有限公司、南昌某丙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核心启示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你是实际施工人,而工程经过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你只能向与你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家主张工程款,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或中间环节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
很多农民工兄弟和小包工头在干完工程后拿不到钱,往往是因为层层转包导致资金链断裂。他们总想着"谁有钱找谁",认为既然发包人有钱,为什么不直接找发包人要钱?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想法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是行不通的。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而且只能适用于两层法律关系(即发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如果存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本案中的发包人→总包→分包→再分包→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就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像周某这样的实际施工人,你只能找直接和你签合同的南昌某甲有限公司要钱,而不能直接找南昌某乙有限公司或南昌某丙有限公司要钱。即使你知道发包人还有钱没付给总包,总包还有钱没付给分包,法律也不允许你跨过中间环节直接去找更有钱的上家。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呢?
第一,签合同时要留心。尽量与有实力、有信誉的公司直接签订合同,避免陷入层层转包的陷阱。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二,施工过程中要保留证据。像本案中的周某,虽然合同无效,但他保留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支付申请单等证据,才得以证明自己完成了哪些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项工作,最好让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保留好所有书面材料。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久后才想起来要钱。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如工程已经完工验收),而对方迟迟不付款,你就应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不要盲目起诉。像本案中的周某,同时起诉了多家公司,结果法院只支持了他对直接合同相对方的请求。如果你不清楚法律关系,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浪费诉讼费和时间。
第五,如果确实存在挂靠关系,要有充分证据。周某主张南昌某甲有限公司挂靠南昌某乙有限公司,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如果想证明挂靠关系,需要有双方的挂靠协议、财务往来凭证等实质性证据,仅凭录音、视频等往往难以被法院采纳。
总之,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基本原则,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突破。作为实际施工人,最稳妥的做法是与有实力的主体建立直接合同关系,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应理性分析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主张权利,而不是盲目地将所有相关方都告上法庭。
(注:本文中人名和公司名称均已按要求隐去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