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还款,个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茶陵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224民初296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株洲某甲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30日,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段某为公司股东,分别占股98%、2%。2024年4月26日,株洲某甲公司(甲方)与株洲某乙公司(乙方)签订代理记账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代理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乙方提供国家税局系统登记备案、纳税申报等服务;乙方按年度收取费用1400元,其他事项如个体户注册200元、银行开户500元、个体户注销800元。协议签订后,株洲某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为株洲某甲公司履行委托事项。2025年4月份,经双方核对,株洲某甲公司尚需支付服务费110013.33元,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写明"2025年5月16日前付清尾款"。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株洲某甲公司未付清尾款,株洲某乙公司便向刘某催讨。2025年6月26日,刘某向株洲某乙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刘某确认尚欠株洲某乙公司工商代理服务、记账、咨询、税务代理等其他服务费共计110013.33元。本人出具此欠条,并承诺于2025年7月15日前还清该笔欠款,如到期未还,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如出现纠纷,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欠款人刘某承担"。上述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株洲某乙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1.株洲某甲公司、刘某向株洲某乙公司支付服务费110013.33元;2.刘某向株洲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447元(计算至2025年9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刘某向株洲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4.驳回株洲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公司欠款,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还款,就要承担个人责任,不能再以"我是公司代表"为借口推卸责任。
具体来说,有三点关键信息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个人承诺要承担个人责任
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代表公司签了代理协议,这属于公司行为,应该由公司负责。但后来他个人向对方出具了欠条,明确写明"本人刘某确认尚欠..."并承诺"由欠款人刘某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这就等于他把公司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法院认为,这份欠条是刘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他必须个人承担欠条上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高额利息和律师费。简单说:签字时写"本人",就要用个人钱包买单。
第二,利息不能随心所欲约定
欠条上约定月息2%(年化24%),看起来很高,但法律有规定上限。法院发现2025年7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3%,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利息最高不能超过LPR的4倍(即12%)。所以法院把利息从24%降到了12%。提醒大家:约定利息时别贪高,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要分清
法院判决很明确:11万多元的服务费是公司欠的,由公司和刘某一起还(因为刘某在欠条上也承诺了还这笔钱);但利息和律师费只让刘某个人承担,因为欠条特别注明这些违约责任由"刘某个人"负责,而且欠条上没有公司盖章。这告诉我们:签承诺书时,一定要看清楚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签的,一字之差,责任大不同!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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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被欠款方)的建议:
- 如果对方公司欠钱,最好让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出个书面承诺,明确写"本人XXX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即使公司没钱,也能找个人要。
- 约定利息时别超过年化12%(目前LPR的4倍),否则法院会调低。
- 要求对方在承诺文件中明确约定"如违约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这样打官司时这些费用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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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欠款方)的建议:
- 作为公司老板,千万别随便以个人名义签还款承诺!如果要签,一定要写清楚"代表公司承诺"并加盖公司公章。
- 如果已经以个人名义签了,要赶紧和对方协商修改,避免个人财产被追偿。
- 记住:手机短信、微信说"我来还"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承诺,重要承诺一定要谨慎!
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的是:刘某本可以只让公司承担责任,却因为两次个人签字(对账单+欠条),把自己变成了"共同欠债人",还要额外承担1万多的律师费和利息。做生意讲诚信很重要,但签文件时更得擦亮眼睛——白纸黑字,签了就得认!下次遇到对方要求个人担保时,不妨多问一句:"这钱到底该公司还还是我个人还?"搞不清楚就先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