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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后罚息复利是不是双重惩罚?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13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银行贷款逾期后,同时计算罚息和复利,借款人能否主张“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或者“重复处罚”?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逾期后,银行往往会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本金、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很多借款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贷款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罚息、复利条款是否必须经过特别提示说明?银行既收罚息又收复利,是否构成对借款人的“双重惩罚”?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23民终134号生效判决,对这一争议点进行实务解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134号生效判决分析: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罚息、复利的约定,并不当然因为属于银行格式条款而无效。只要该条款不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借款人不合理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且利率、罚息、复利计算方式符合金融监管规则和合同约定,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有效。

本案中,借款人李某上诉认为,银行未充分告知贷款风险和除本金、利息之外的费用,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其不应发生约束力;同时认为罚息按照本金加利息计算,构成“双重惩罚”。

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法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贷款利率约定为五年期以上LPR加一定基点,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罚息是针对逾期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是针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二者适用对象不同,不属于重叠计算,也不构成双重惩罚。

征和律所认为,该判决对借款人和金融机构都有参考价值:借款人不能仅以“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为由否定罚息、复利条款;但金融机构在诉讼中也需要提供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明细、利息计算依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金额有合同依据和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22年,李某、董某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商业银行分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并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320个基点确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银行有权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

贷款发放后,李某、董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46130.43元、截至特定日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472.62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商业银行分行主张的利息及罚息是否过高,以及利息是否可以作为逾期付款部分来计算罚息。

李某上诉称,银行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银行未充分提示说明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风险,罚息、复利约定不应对其产生约束力;同时认为罚息、复利属于重复计算,构成双重惩罚。

3.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贷款利率、罚息、复利的约定明确,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格式条款问题,法院认为,罚息、复利条款属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约定,并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也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对于“双重惩罚”问题,法院明确指出:罚息是对逾期贷款本金计收,复利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二者没有重叠计算,不存在双重惩罚。李某虽认为计算过高,但未能说明具体计算错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按其他金额或方法计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李某、董某应向某商业银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6130.43元及截至2024年7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472.62元,合计463603.05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4年7月10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某商业银行分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如果要抗辩罚息、复利过高或者银行计算错误,不能只笼统说“银行没有说明”“格式条款无效”“利息太高”。更有效的抗辩方式,是围绕合同文本、签约流程、利率调整依据、还款明细、逾期起算时间、罚息复利计算基数等逐项核对,并提出明确的计算差异。

对借款人而言,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 核对合同利率约定。查看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LPR浮动利率,是否约定加点数、调整周期及调整日。
  2. 核对罚息加收比例。金融借款中,逾期罚息通常会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若加收比例明显超过监管规则或合同无明确约定,可重点提出异议。
  3. 区分罚息和复利。罚息通常针对逾期本金,复利通常针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二者并非当然重复,但如果银行实际计算中把同一金额重复作为基数,应及时提出计算异议。
  4. 要求银行提交明细。诉讼中可要求银行提交放款凭证、还款流水、欠款明细、利率调整记录、罚息复利计算表,不能仅凭总额判断是否正确。
  5. 抵押贷款要关注优先受偿风险。如合同中设置房产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逾期后,银行不仅可以主张本息,还可能要求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对金融机构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示:即便合同条款本身合法有效,诉讼中仍应重视证据完整性。尤其是罚息、复利金额,应尽量提交清晰的分段计算表,列明本金余额、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调整节点和还款抵扣顺序,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部分诉请不被支持。本案中,一审对银行主张的律师费未予支持,原因即在于银行未能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这也提醒债权人不能忽视实现债权费用的证据留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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