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管辖效力如何?征和律所结合淄博(2025)鲁03民终8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的,管辖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债权受让人是否受原合同管辖条款约束?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3民终8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同一份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依据现行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依法无效,仅有一种例外情形: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其次,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若专用条款明确约定由法院管辖,应当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最后,债权受让人原则上受原合同管辖条款约束,但如果原合同仲裁条款本身无效的,受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四、真实案例
淄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让山东某某集团对淄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后,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中淄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原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当由淄博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淄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此前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案涉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管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无管辖权。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采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争议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专用条款效力优先于合同其他部分的仲裁约定,最终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指令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3民终8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商事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只能二选一,要么约定唯一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要么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禁止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否则仲裁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大幅拉长维权周期。
- 采用官方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务必重点核对专用条款的约定,专用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核心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受让合同债权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完整的原合同文本,重点核查争议管辖条款、履行抗辩条款等核心内容,提前确认管辖机构,避免出现立案被驳回、需要异地维权等不利情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