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抵顶合意的服务费能否抵扣买卖合同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阿拉善盟(2025)内29民终5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主张以另一法律关系下的服务费抵顶欠付货款,仅提供会议纪要模糊表述、无双方确认的抵顶合意及服务费结算凭证的,抵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9民终51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债务抵销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互负合法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二是双方有明确的抵销合意或符合法定抵销要求。若债务人仅提交模糊提及“用业务抵顶欠款”的会议记录,既无法证明待抵销的服务费已经双方确认金额、也不能证明双方就抵销的具体债务范围、金额、时间达成一致的,抵顶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债务人需按买卖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欠付货款。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真实案例
内蒙古某某煤化公司与滦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煤炭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滦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欠付煤款共计1777736.96元。后滦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主张双方曾约定用其为煤化公司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产生的1452289元服务费抵顶案涉货款,仅提交了提及“以集装箱做业务抵顶欠款”的会议记录、自行制作的运输数据等证据,煤化公司对抵顶主张及服务费金额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滦县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全额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后,该公司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会议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曾协商用后续集装箱业务收益抵顶欠款,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已产生的1452289元服务费抵顶案涉货款达成明确合意,且上诉人提交的服务费数据均为自行制作、未经过被上诉人确认,其抵顶主张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29民终5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之间约定债务抵销的,应当签订书面抵销协议,明确约定抵销的债务性质、对应合同、抵销金额、抵销生效时间,避免仅作口头约定或模糊的会议提及,后续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 不同法律关系的债务进行抵销的,不能仅在某一合同的磋商过程中顺带提及,需单独就抵销事项达成双方签字盖章的确认文件,同时留存好待抵销债权的合法凭证,包括对账单、结算单、发票等经对方确认的材料;
-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仅有符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则,企业主张法律适用时需结合法律事实发生时间综合判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