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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水主管道未移交水务公司漏水致业主损失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沈阳(2025)辽01民终947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物权纠纷


法律问题

居民小区内的供水主管道未移交供水公司,管道破裂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主管道设置在业主户内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1民终947号生效判决解答:供水设施维护义务以结算水表为法定分界点,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无论是否完成移交、无论设置在公共区域还是业主户内,均由供水单位承担法定维护责任;供水单位以供水设施未移交、管道位于业主户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法律依据。业主对主管道破裂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3.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闫某与张某为沈阳市同一小区上下楼邻居,2024年2月,张某家中厨房自来水水表前的主管道破裂漏水,事发时张某及租户均在外地,供水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拒绝关闭水阀,2小时后才破门关阀,漏水导致闫某家中顶棚、橱柜、地板等物品被泡受损。闫某起诉要求张某、沈阳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200元。

法院观点:案涉漏水点位于水表前端,属于供水单位法定维护范围,供水设施是否移交属于政府统筹推进事项,不影响供水单位的法定维护义务,且供水单位已收取水费,维护成本已计入水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管道设置在户内是建筑设计原因,业主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管道爆裂,无需承担责任;结合受损情况、折旧等因素酌定损失金额3000元符合客观实际。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沈阳某有限公司赔偿闫某经济损失3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1民终947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遭遇供水管道漏水致损的,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损失证据,同时留存维修、购置物品的相关票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损失金额较大的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2. 发生漏水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物业、供水单位到场处置,因供水单位怠于关阀等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可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供水单位主张赔偿。
3. 供水单位以“小区供水设施未移交”“管道位于业主户内”为由拒赔的,业主可依据水表分界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额外举证证明供水单位存在过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