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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未收到交通局拨款为由拒付工程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7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村委会能否以未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工程款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7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案涉《村街巷硬化施工合同》由某村委会与赵某签订,赵某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且工程已验收投入使用,双方也共同完成了工程结算,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当然负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仅属于村委会的资金来源,并非其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其次,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被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算,故本案赵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1年6月某村委会与赵某签订《村街巷硬化施工合同》,约定赵某为该村实施街巷硬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87元,工程完工后除主管部门拨付补贴款外,剩余差额由村委会负责付清。赵某2011年9月完成施工,双方共同决算确认总工程款869652元,该笔欠款在村委会会计账上挂账,此后村委会陆续支付工程款569722元,剩余299930元未付。赵某202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支持赵某诉请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案涉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村委会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仅为资金来源,并非付款前提;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赵某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驳回某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赵某剩余工程款299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98.94元由某村委会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晋10民终72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条件,避免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发包方以“等上级拨款”“等资金到位”为由无限拖延付款;
2. 对于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的工程款,施工方应当定期留存催款证据(如催款函、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既可以固定债权,也可以避免后续就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为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前,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合同义务,不要错误认为上级拨款是履行付款义务的唯一前提,否则逾期付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