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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合同上签字的收款方是否需要承担返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白城(2025)吉08民终3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民事纠纷


一、法律问题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的收款人,在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向付款方承担已收款项的返还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8民终32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原则,但如果未签字方实际收取了合同相对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收款有合法依据、也无法举证证明已将款项全部转交合同相对方的,即便其主张自己仅为中间人,也需要就其实际收取的款项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中李某甲虽未在《被装清洗服务协议》上签字,但其实际收取了李某乙、梁某支付的12万元合同款及5500元烟款,仅能举证其中3万元转给了合同甲方王某甲,剩余款项无法证明已转交王某甲且与案涉合同相关,因此法院判令李某甲返还剩余95500元合法合规。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22日王某甲与梁某签订《被装清洗服务协议》,约定王某甲将驻军部队被装清洗业务承包给梁某、李某乙二人。李某乙先后向李某甲转账支付12万元合同款及价值5500元的香烟,李某甲仅将其中3万元转交给王某甲,剩余款项主张已转给王某甲及其关联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后因案涉协议自始无法履行,李某乙、梁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协议因无法履行应予解除,王某甲实际收取3万元,应承担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责任;李某甲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实际收取了12万元款项及5500元烟款,无法举证剩余95500元已转交王某甲且与案涉合同相关,应当承担该部分的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案涉《被装清洗服务协议》解除,王某甲返还李某乙、梁某3万元,李某甲返还95500元;二审驳回李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8民终32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应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合同载明的相对方,确需通过第三方转交的,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明确的代收授权委托书,同时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凭证,避免后续出现款项去向争议;
2. 作为中间人代收款项的,应当留存好委托代收的相关凭证,转款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同时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避免被主张返款时举证不能;
3. 合同签订前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资质、是否有权处分合同标的,避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