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后主张款项实为保证金能否推翻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7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出具借条后主张款项实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保证金,能否推翻已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71号生效判决解答:结合本案来看,债务人主张案涉款项为保证金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刘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次刘某已提交存款凭证、委托他人转账的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2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王某仅提交刘某出具的证件收条,未提供双方曾约定保证金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欠条载明的借贷性质。同时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某首次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真实案例
2014年9月王某向刘某出具20万元欠条,明确载明借款性质。刘某于次日通过本人向王某账户存入15万元、委托案外人杨某转账5万元的方式完成款项交付。后刘某因王某一直未还款诉至法院,王某抗辩称案涉2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刘某借用其父亲名下公司相关证件的保证金,仅提交了刘某出具的证件收条作为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1民终47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资金往来时,无论双方关系如何,都要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如果是借款,一定要签署规范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要素;如果是保证金、押金等其他性质的款项,要单独签署相关协议,不要随意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承担不利后果。
- 出借人要留存好全部款项交付凭证,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存款,都要保留好对应的单据,涉及委托他人转账的,最好提前备注清楚款项用途,避免后期举证困难。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