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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趟计酬跑运输受伤算雇佣还是承揽?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97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约定按趟结算运输报酬,司机在运输准备过程中受伤的,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伤损失责任如何划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97号生效判决分析: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若运输工具由接受服务方提供,司机需接受对方的指令安排运输时间、路线、货物内容,除运输外还需承担整理苫布、监督装卸等附属工作的,即便约定按趟计酬,也属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划分责任,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自担次要责任。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无事先约定或地方特别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案例

王某雇佣程某山驾驶其所有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约定按趟结算报酬,程某山除完成运输任务外,还需负责整理苫布、监督货物装卸。2024年4月4日,程某山在长春市某物流园遮盖苫布时从车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程某山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判决王某赔偿232171.95元(含25000元律师费)。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无需承担责任,且赔偿数额过高、律师费不应承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劳务关系特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合理,但律师费不属于人身损害法定赔偿范围,遂改判王某赔偿程某山各项损失共计214671.9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1民终297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雇佣司机从事运输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法律关系,若需按照承揽关系合作的,应当由司机自行提供运输车辆、自行安排运输流程,仅向委托方交付运输成果,避免约定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管理条款,减少法律关系认定争议。

2. 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高处作业防护装备、安全操作培训等,降低事故风险,也可提前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转移赔偿风险。

3.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非双方事先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有明确指导意见支持人身损害案件律师费赔付,否则主张律师费大概率不会被支持,维权时需合理预估诉讼成本。

4.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工作时,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违规操作导致受伤的,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还可能被接受劳务方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