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继父赡养费?-征和律所结合南昌(2025)赣01民终26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受继父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以自身经济困难、老人自行入住养老院未征得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拒绝增加赡养费及分摊养老费用?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1民终26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任何事由随意免除;其次,继子女主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仅提交近亲属患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无赡养支付能力;第三,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若入住养老院事出有因且费用已实际产生,继子女不能以未事先征得同意为由拒绝分摊合理的养老开支。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1992年龚某华甲与余秀英组建事实婚姻,将自己带来的女儿龚某红、余秀英带来的三名子女熊某中、熊某芳、熊某菊共同抚养成年,四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17年法院曾判决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龚某华甲赡养费240元。2023年龚某华甲因交通事故受伤,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出院后自行入住养老院,因原有赡养费不足以覆盖生活及养老开支,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分摊已产生的养老院费用及医疗费。四名子女上诉称自身经济困难、老人入住养老院未征得同意,不同意增加费用及承担养老开支。
法院观点:龚某华甲对四名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原有赡养费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参照江西省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扣除老人自有收入后,判令每名子女每月赡养费调整为321元;老人入住养老院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行动不便,事出有因且费用已实际发生,结合子女负担能力及老人自有积蓄情况,判令四名子女分摊50%的已产生养老院费用。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赣01民终268号
案由: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继子女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即便自身存在一定经济压力,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就不能完全免除赡养责任,仅可向法院举证实际情况申请酌情调整赡养费金额;
2. 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方式,子女不能以“未征得同意”为由拒绝承担合理的养老开支,若认为养老机构费用过高,可与老人协商选择适配的养老方案,不得直接拒付费用;
3. 赡养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若当地生活水平提升、老人患病或丧失自理能力导致开支大幅增加,老人有权起诉要求调整赡养费金额,子女若确因重大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经济能力明显恶化的,也可起诉申请调低赡养费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