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签补充合同确认债务算不算债务加入?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关联企业以自身名义与债权人签订补充合同,确认另一关联公司此前欠付的定作款债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46号生效判决解答: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付债权人款项,自愿以自身名义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债务、约定还款进度,且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即使未明确使用“债务加入”表述,也依法构成债务加入,需在其承诺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员工多次作为两家关联公司的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合同,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员工具有代理权限,其签署的完工确认单合法有效,可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债权人提供的前往债务人住所地的通行记录、催款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的,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请未超过法定时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6-2018年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污水处理设备,欠付部分款项未付。2018年,与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完全一致的关联公司某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与设备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确认前述两笔欠付货款合计60.3万元,约定了明确的付款进度,此后生物饮品公司实际支付了35万元,剩余25.3万元未付。设备公司多次驱车前往两公司住所地泰兴催款,2024年起诉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观点:生物饮品公司明知生物科技公司欠付债务,主动签署补充合同确认付款义务、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祁某某多次作为两公司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的合同,设备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其签字的完工确认单可证明设备已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设备公司提供的高速通行记录与催款陈述相互印证,可证明其多次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诉请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驳回生物科技公司、生物饮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设备公司价款253000元及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生物饮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46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交易中若遇关联企业主动承接债务,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避免对方后续以“代付”为由推诿责任;同时注意留存对接人员的授权凭证,比如此前该人员代表对方签署的盖章合同,证明表见代理的合理性;催款时务必留存痕迹,包括通行记录、聊天记录、催款函邮寄凭证等,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 对企业而言,关联公司之间不要随意对外签署确认其他主体债务的文件,签字盖章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明确员工对外授权范围,避免无权限员工签署文件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