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没在借条上签字但收过借款,还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7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打进其账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借条上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就不用还。”但司法实践并不只看借条签名,还会综合审查借款发生时间、款项流向、配偶是否收款、是否参与经营、是否事后追认等因素。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鄂07民终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中,核心争议正是:於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是否仍应与林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72号生效判决分析: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并不当然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进入配偶账户,配偶实际参与收款、还款沟通,或者借款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存在关联,法院可能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法院重点关注了三个事实:
- 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登记结婚。二审法院查明,林某与於某于202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而王某最早于2023年2月13日向於某微信转账50000元,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於某虽未签借条,但实际收取了借款。王某主张其多次将款项转入林某及於某账户。法院认为,於某在林某出具借条后继续使用自己账户收取王某支付的借款,可以作为其对借款关系的行为追认因素。
- 於某参与了还款交涉。一审查明,林某的部分还款通过於某账户支付,且於某在与王某交涉还款过程中表示愿意负责还款。该事实进一步削弱了其“完全不知情、无共同意思表示”的抗辩。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普通借贷当事人的启示非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简单看“谁在借条上签字”,而是看债权人能否证明配偶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事后追认,或者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王某与林某因厂房租赁关系相熟。此后,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双方之间同时还存在租赁、网贷代付等多笔资金往来。
2023年9月14日,林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此前部分债务;之后,林某又陆续出具多张借条,涉及借款、花呗代付、房租尾款转化为借款等内容。王某起诉要求林某、於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林某、於某上诉认为:於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不认识王某,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认为部分转账并非借款,且存在更多现金还款。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应认定为林某、於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3. 法院观点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包括:
- 王某向於某转账时,於某与林某已经登记结婚;
- 於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其账户实际接收了王某支付的借款;
- 於某在借条形成后继续收取借款,并参与还款交涉,其行为可以体现对借款关系的认可;
- 一审法院认定的尚欠借款主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於某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款项不是借款或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无关。
4.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於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林某、於某共同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82318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某、於某负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7民终7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攻防重点往往不在“借条有没有两个人签字”这一点本身,而在证据链是否能够证明配偶的共同意思表示、事后追认或共同受益。
对债权人而言,征和律所建议:
- 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尤其是用于经营周转、家庭购房、装修、子女教育等事项,应尽量让夫妻双方在借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上共同签名。
- 保留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如果款项打入配偶账户,要备注“借款”“周转借款”等用途,并保存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沟通证据。
- 注意区分借款、租金、货款、代付款。本案中双方同时存在租赁关系和借贷关系,法院仍结合借条、交易习惯、转账流向进行综合认定。实务中若款项性质混杂,后期举证难度会明显增加。
对被要求共同还债的配偶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
- 不能仅以“我没签字”抗辩。如果自己账户收过借款、参与过还款、承诺过负责处理,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存在追认或共同意思表示。
- 若主张款项不是借款,应提供相反证据。例如证明款项实际为租金返还、货款、工资、投资款或其他性质;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现金还款必须留痕。本案中关于现金还款金额,法院仅在债权人自认的范围内予以采纳。若主张已现金还款,应尽量保留收条、录音、聊天确认或取现与交付的关联证据。
总之,征和律所认为,民间借贷中“配偶未签字”不是绝对免责理由;“配偶收款、参与还款、共同经营受益”才是法院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事实基础。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