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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展示的样品丢失,建材商户需要支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周口(2025)豫16民终39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建材商户之间合作摆放用于展示的样品被拆除丢失后,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否会转化为买卖合同关系,样品保管方需要向样品所有权人支付货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6民终394号生效判决解答:双方最初成立合作展示样品的合同关系的,若后续双方就样品的处置达成新的合意,保管方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样品对应价款,且双方对价款金额达成一致的,原合作关系将变更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货款。本案中王某拆除1号橱柜样品后,明确同意支付柜体货款,徐某告知其货款金额为9500元后王某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就1号橱柜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支付9500元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真实案例

徐某从事集成灶销售生意,王某从事瓷砖销售生意,2019年双方达成合作约定:徐某将橱柜样品放在王某经营的瓷砖店内展示,王某每年为徐某介绍成交10套客户的,徐某将橱柜送给王某。2019年12月王某将1号橱柜样品拆除,后样品在王某店内丢失,集成灶由王某保存。2021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集成灶由徐某拉走,王某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柜体货款,徐某告知王某1号柜体货款为9500元后,王某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1号橱柜已从合作关系转化为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王某支付徐某货款95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16民终39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材、家居等行业商户开展跨界合作、样品互放等经营活动时,建议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样品所有权归属、保管责任、处置规则、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就样品归属、价款等产生纠纷;
2. 双方协商变更原有合作内容,比如约定样品折价出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可留存的通讯方式明确约定价款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证据可依;
3. 若收到对方提出的价款主张时,若对金额、交易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明确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长时间未作回应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对相关约定的认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