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转账凭证无借条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郑州(2025)豫01民终73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仅持有向对方的银行转账凭证、无书面借款合同/借条,且双方资金往来涉及案外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1民终734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借款。仅持有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性质款项或案外人的借款且完成初步举证后,原告仍需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原告既无法提供借条、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又存在长达9年未直接向被告催款、甚至没有被告联系方式等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因此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上诉人张某先后向被上诉人丁某甲转账共计28万元,丁某甲曾向张某转账4万元。张某主张剩余25万元为丁某甲的借款,要求其偿还;丁某甲辩称案涉款项是妹妹丁某乙向张某所借,自己仅为代收人,丁某乙已经还清全部款项。张某无法提供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债权凭证,2024年7月之前无丁某甲联系方式,从未直接向丁某甲催要过款项。
法院观点:张某无法举证证明与丁某甲存在借贷合意,向不熟悉且无联系方式的人出借大额款项不要求出具债权凭证、多年未催要,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张某负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01民终73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大额资金出借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主体、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 2. 尽量直接向借款人本人账户转账,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确需通过第三人收付款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明确代收代付的主体和金额,避免后续主体混淆。
- 3. 定期留存催款记录,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丧失法律保护,也可避免因缺乏催要记录被法院认定不符合借贷常理。
- 4. 若通过中间人出借款项,应当与实际借款人直接确认借款事实,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中间环节信息偏差导致后续维权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