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13年借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提前要债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1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约定了超长期还款期限,借款人出具附回款即提前还款的承诺后,实际收到回款却不履约,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1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首先,借款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属于双方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的有效变更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本案中承诺书约定的“有回款即7月底前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借款人实际收到法院执行回款后未按承诺还款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提前到期;最后,利息约定需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限制,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最高可支持年息24%,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四、最新案例
2018年8月,席某向卢某甲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31年8月8日。席某偿还32万元本金后,于2019年6月向卢某甲出具《承诺书》,明确尚欠本金268万元,承诺如有回款则于7月底前还清,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后席某于2019年9月实际收到法院执行回款52万元,却未按承诺向卢某甲还款。卢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席某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席某以借款未到期、无利息约定、欠款已还清为由提起上诉。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承诺书》是双方对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的有效变更约定,还款条件已成就;席某提交的转账流水属于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与其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股权质押合同》确认欠款的行为明显矛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席某需向卢某甲偿还本金268万元及分段计算的利息。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7民终11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如需变更原合同的还款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的承诺书,避免后续就条款含义产生歧义;
2. 对于附条件的还款约定,出借人要注意留存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卢某甲调取席某的执行裁定书证明其已收到回款,是主张还款条件达成的关键依据;
3. 大额民间借贷需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借条、收条、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每笔转账最好标注对应款项性质,避免后续对账产生纠纷;
4.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得超过法律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在约定利息时要注意符合司法保护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