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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法院会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宿州(2025)皖13民终6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的,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13民终64号生效判决解答: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只有当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应予受理。
本案中庞某向李某转账的10万元款项来源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公司,转账发生在双方均任职该公司参与非吸业务期间,款项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此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庞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真实案例

庞某、李某原均为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高管,二人因任职期间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均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2017年8月(庞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庞某分两次向李某转账共计10万元,后续庞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要款项,李某曾作出还款承诺但始终未实际支付。后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10万元款项直接来源于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发生在双方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期间,款项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非吸事实直接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庞某的起诉,庞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皖13民终6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民间借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出借人应当优先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权益,若刑事程序终结后确有未被覆盖的合法民事权益,可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2. 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应当注意核实自身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同时明确约定借款用途,避免出借款项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不仅债权难以得到民事法律保护,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参与人承担刑事责任。
3. 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前,应当注意留存借款合意凭证、款项交付记录、款项来源合法证明、借款用途合法证明等全套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涉嫌违法犯罪被法院驳回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