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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备注写保证金材料款,后来补借条还能认定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4)浙06民终4068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转账备注不是“借款”,但后来补写了借条,法院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形之一是:钱款早在数年前已经转账,部分转账备注写着“保证金”“材料款”等内容,后来双方又补写借条。借款人抗辩称双方实为工程合伙、投资往来,并非借款;出借人则主张借条是对既有债务的确认。

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浙06民终40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中,二审法院围绕的核心争议正是:案涉85万元款项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浙06民终4068号生效判决分析:转账备注写有“保证金”“材料款”,并不当然排除借贷关系;但出借人仅凭转账流水,也不必然能证明全部款项都是借款。法院通常会综合审查借条、转账记录、交易习惯、双方关系、款项用途说明以及借款人抗辩证据。

本案中,赵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黄某转账合计277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备注为“保证金”“材料款”等。2022年1月30日,黄某向赵某出具两份借条或凭据,金额合计85万元。黄某上诉称,2022年的借条只是“当日要求借款”,但赵某当日并未实际交付85万元;此前转账则属于工程合伙款项,不是借款。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黄某的抗辩。关键原因在于:黄某确实出具了两份金额合计85万元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赵某又提交了此前向黄某大额转账的记录,能够与借条形成一定对应关系。相反,黄某主张“合伙投资款”,但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利润分配、风险负担、工程结算等具体约定的证据。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对民间借贷当事人很有提示意义:补写借条不是无效借条,转账备注也不是绝对结论。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哪一方能把“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或者“非借贷基础关系”证明得更完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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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向黄某多次转账,合计277万元。部分转账备注中出现“保证金”“材料款”等表述。2022年1月30日,黄某向赵某出具两份借条或凭据:一份载明借款50万元并约定2022年4月底付清;另一份载明借人民币现金35万元,借期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

同日,案外人陈某向赵某转账132万元。赵某主张该款系黄某还款。黄某则认为该款属于工程款或合伙款项,不是代其还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在部分早期转账备注并非“借款”、且借条出具时间晚于转账时间数年的情况下,案涉85万元是否仍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经交付。黄某于2022年1月30日出具两份借条,金额合计85万元,足以证明双方在85万元范围内存在借贷合意。赵某此前向黄某转账金额远超85万元,黄某未能证明该85万元并未交付,也未能证明相关款项属于合伙投资款,故一审支持赵某关于8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赵某作为出借人,应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两份借条能够证明借贷合意;赵某提交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合计277万元的转账记录,其中虽有部分备注为“保证金”“材料款”,但仍有相当部分无类似备注。黄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工程合伙关系,却未能证明具体合伙投资、利润分配、风险负担等约定。结合交易习惯,在黄某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双方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四、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黄某应向赵某归还借款85万元,并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3663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浙06民终406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案件并不是“有没有转账”这么简单,而是要看转账、借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还款记录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一,出借人不要只依赖补写借条。如果转账发生在数年前,后续补写借条时,建议在借条中明确写明“该借条系对某年某月某日以来借款本金的确认”,并列明对应转账时间、金额、已还款金额、尚欠本金、还款期限等。否则一旦对方抗辩“借条对应新借款但未交付”,诉讼中会增加解释成本。

第二,转账备注要保持一致。如果确实是借款,备注尽量写“借款”“周转借款”“借款本金”等清晰表述。若备注写成“保证金”“材料款”“工程款”,后续再主张借款,就需要更多证据解释款项性质变化或双方结算过程。

第三,借款人如果主张不是借款,不能只说“这是合伙款”。法院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交合伙协议、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方案、亏损承担约定、工程结算资料、共同经营记录等证据。仅以“双方做过工程”“备注写过材料款”为由抗辩,未必足以推翻借条的证明力。

第四,对大额往来应及时结算确认。本案中,赵某主张116万元,但法院最终仅支持有借条对应的85万元,其余部分因借贷合意证明不足未获支持。征和律所建议,大额资金往来不论发生在亲友、合作伙伴还是工程业务人员之间,都应及时形成书面结算文件,避免多年后无法还原款项性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