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签空白居间协议能否主张居间费?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4)浙06民终39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中介(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持事后自行补签的空白居间协议,能否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浙06民终390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成立需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委托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不当然视为授权相对方随意增补合同主体,未获得委托人明确认可的补签主体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其次,即使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主张居间报酬还需举证证明已完成居间义务,即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对应施工合同,否则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上海某有限公司、斯某作为委托方,与居间人寿某甲签订《项目居间协议书》,约定寿某甲促成上海某公司承揽上海金光数创园一期项目工程的,委托方支付共计380万元居间报酬。后楼某持一份乙方处有其本人签名的《项目居间协议书》起诉,称其与寿某甲为共同居间人,要求上海某公司、斯某支付居间费150万元。经查,上海某公司持有的协议版本乙方处仅有寿某甲签名,楼某的签名为其配偶事后自行补签,未获得上海某公司、斯某的认可;且楼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海某公司已实际与总包方签订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楼某并非案涉居间合同相对人,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既无证据证明其合同主体身份获得委托方认可,也无法证明已完成居间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浙06民终3906号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各类合同尤其是居间、服务类合同时,应当场确认全部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付款条件等核心内容,切勿签署空白合同,避免后续被他人恶意增补条款引发纠纷;第二,若为多人共同提供居间服务,应当共同在场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告知委托方全部共同居间人的身份及报酬分配方案,并由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被主张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第三,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留存全部履约证据,包括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进场通知、沟通记录等,作为后续主张居间报酬的依据,仅靠开工照片、零散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已完成居间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