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占房不搬,承租人要承担全额占有使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4)浙02民终478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未腾退房屋的,承租人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承担全额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浙02民终4785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负有向出租人整体返还租赁房屋的法定义务,即便次承租人实际占用部分房屋,承租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全额占有使用费,除非承租人已举证证明出租人对房屋部分占用无异议、且不影响房屋整体使用价值。本案中宁波市海曙某某机械厂作为承租人,未完成整体腾退义务,即便仅次承租人占用部分面积,也需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全额占有使用费。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真实案例
2023年6月,宁波市海曙某某机械厂向褚某某实际控制的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某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某某村的房屋,约定租期4年,年租金13.8万元,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后机械厂将部分房屋交由此前存在租赁关系的宁波市海曙区某某汽车配件厂使用,因机械厂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褚某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原幼儿园公司已注销)于2024年3月发函解除合同,要求腾退房屋。
机械厂主张自身已完成大部分房屋腾退,仅汽车配件厂占用小部分面积,不应承担全额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机械厂与汽车配件厂共同腾退房屋,机械厂支付欠付租金7500元,并按11500元/月标准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抵扣已付押金12000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机械厂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未完成整体腾退义务,应承担全额占有使用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浙02民终4785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8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与次承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明确约定主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的即时腾退义务,以及逾期腾退的损失赔偿责任,避免自身先行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次承租人追偿。
2.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要及时固定已腾退房屋的证据,比如与出租人的交接记录、房屋清空的公证录像、快递签收记录等,若因次承租人原因无法整体腾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出租人,协商确定部分面积的占用费标准,避免被出租人主张全额占有使用费。
3.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若发现房屋未完全腾退,既可以直接向承租人主张全额占有使用费,也可以要求次承租人共同承担腾退义务,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