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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能否拒付报酬索赔-征和律所结合文山州(2024)云26民终1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民事纠纷


一、法律问题

口头达成的承揽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定作人主张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要求拒付剩余报酬、返还已付预付款并赔偿返工损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云26民终1558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义务,若承揽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质量验收标准,定作人既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质量标准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通常质量要求的,其要求拒付报酬、返还款项并索赔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牟某甲虽主张双方约定除草死亡率需达到90%,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约定存在,且其主张的全额返工事实也与实际返工面积不符,因此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牟某甲承包了广东省云浮市某山地的除草工作,经案外人介绍认识吴某,双方口头约定吴某以60元/亩的价格承揽该山地除草工作,农药、喷洒设备及人员均由吴某自行负责。吴某先后两次完成约1600亩除草工作后,牟某甲累计向其支付报酬5万元。后牟某甲主张吴某除草死亡率未达约定的90%,要求吴某返工被拒后,另找案外人牟某乙对551.1亩山地进行返工除草。吴某起诉要求牟某甲支付剩余报酬,牟某甲反诉要求吴某返还5万元预付款并赔偿7.2万元返工损失。
争议焦点:吴某是否应当向牟某甲返还除草预付款5万元并赔偿返工费7.2万元。
法院观点:双方未就除草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牟某甲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除草死亡率需达90%,也无法证明吴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通用质量标准,且其主张的全额返工事实与实际返工面积551.1亩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牟某甲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吴某剩余报酬24934元及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牟某甲全部反诉请求;二审驳回牟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云26民终1558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合同订立时无论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成果的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时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定作人若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双方共同核验的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等),避免自行返工后无法核实原工作成果质量,导致索赔主张无法被支持;
3. 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留存交付凭证、双方验收沟通记录等材料,若定作人长期不验收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视为工作成果合格,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约定支付报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