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款债权被多次转让原约定的仲裁管辖还管用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2024)云25民终2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P2P模式下民间借贷债权经多次转让后,原借款协议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是否还有效?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云25民终21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原《借款协议》虽约定仲裁管辖,但后续第一次债权转让时,原债权人、债务人、第一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对管辖条款作出了新的约定,变更为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续第二次债权转让时也再次确认了法院管辖的约定,因此原仲裁条款已经失效,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只要债权转让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已经按照债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真实案例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某P2P平台向出借人章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争议由湛江仲裁委员会解决,张某同意债权可转让,转让通知发送至其预留邮箱即生效。后章某某将债权转让给某丁公司,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管辖变更为向债务人或债权受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且转让通知发送至张某预留邮箱。后某丁公司再次将债权转让给厦门某某企业,同样履行了通知义务。因张某未按约定还款,厦门某某企业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上诉主张原仲裁条款有效、法院无管辖权、债权转让无效。红河中院二审认为案涉两次债权转让均合法有效,管辖约定已经各方协商变更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云25民终213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借款人在P2P平台借款时,要仔细阅读所有协议条款,尤其是管辖约定、债权转让约定、服务费扣除规则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2.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仅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生效,因此借款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如果发生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出借方和平台,避免错过重要通知产生逾期违约;3.如果认为债权转让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等情形,一定要及时收集充分的证据提交法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