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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否调减-征和律所结合林芝(2024)藏04民终249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包括结算时确认的逾期利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是否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已经支付的过高违约金能否抵扣欠付货款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藏04民终249号生效判决解答:违约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的,法院有权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酌减;已经支付的违约金超出法定合理标准的部分,依法可以抵扣欠付的货款本金。本案中合同约定的4.5元/吨/天违约金、结算时约定的月息2%标准均明显过高,法院最终酌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年利率6.37%)计算违约金,超付的部分直接抵扣了本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真实案例

2019年5月,福某销售部与广州某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4.5元/吨/天支付违约金,收货后30天内付清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福某销售部实际供货价值695103元(已扣除退货),买方仅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6月双方结算时又约定欠付金额按月息2%计算利息,黄某甲后续累计支付货款本金38.7万元、违约金24万元后,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上诉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4.5元/吨/天违约金、结算时约定的月息2%均明显过高,福某销售部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依法酌定按年利率6.37%(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0%)计算违约金。经核算,截至2024年8月30日买方应付违约金合计136155.48元,黄某甲已支付的24万元违约金中超付的103844.52元抵扣本金后,买方最终欠付货款本金为204258.48元。法院最终改判买方共同支付剩余货款204258.48元及按年利率6.37%计算的后续利息,驳回了福某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藏04民终24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签订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要超过LPR的1.5倍,否则即便双方签字确认,后续产生纠纷时也大概率会被法院调减,无法达到预期的约束效果;
2.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符合约定的,应当提前留存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融资成本凭证、资金占用损失证明等,避免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无法举证;
3. 违约方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调减申请并进行合理说明,已经支付的超出法定标准的违约金可以主张抵扣本金,减少自身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