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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三年、担保函写一年,保证人能否免除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4)新32民终1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担保合同写“三年”、担保函写“一年”,保证人还能以保证期间届满抗辩吗?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最常见的抗辩之一就是“债权人起诉太晚,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但如果同一笔贷款中同时存在两份担保文件: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另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到底以哪一份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新32民终16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集中回答了这个问题。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银行贷款、民间融资、企业对外担保中的保证期间审查,都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新32民终1652号生效判决分析:保证人已经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没有证据证明担保合同无效、被篡改或者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保证人仅以另一份单方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写明“一年保证期间”为由,通常难以当然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1. 签字盖章推定认可合同整体内容。保证人在书面担保合同最后页面签字或盖章,法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应当对签署文件的全部内容尽到审查义务。若认为前面页面被更换、添加、删除,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不能仅以“没有骑缝章”“只认可最后一页”为由否认整份担保合同。
  2. 双方法律文件优先于单方承诺文件。案涉担保合同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三年;不可撤销担保函系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单方承诺,且未显示债权人盖章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在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主张保证责任。
  3. 债权人起诉时间落在三年保证期间内。案涉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1月9日,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于2024年提起诉讼,尚未超过三年保证期间,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征和律所提示:保证期间不是只看保证人“最想适用”的那一份文件,而要结合文件性质、签署主体、合同效力、证据证明力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综合判断。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新案例:和田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中,保证人主张“一年保证期间”未获支持

基本事实: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选煤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9日。某运输公司、代某、王某等作为保证人,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日,相关保证人还分别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其中载明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贷款发放后,某选煤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4年3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4,998,959.20元及利息208,996.68元。

争议焦点:某运输公司、代某、王某是否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主要抗辩包括:担保合同只有最后一页签章,其他页面没有骑缝章,不应认可全部内容;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债权人起诉时已经超过该期限。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保证人在担保合同最后页面签字、盖章,能够推定其已经查看并认可全部合同内容。保证人主张合同页面可能被更改、拆解、添加、删除,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保证期间,担保函没有债权人盖章确认,属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在担保合同有效且约定保证期间为三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运输公司、代某、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某选煤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某运输公司、代某、王某等保证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新32民终1652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7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或个人在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时,不要把“签字盖章”理解为形式动作。担保文件一旦成立,保证人可能面对数百万甚至更高金额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至少有三点实务启示:

  1. 签担保文件前,应逐页核对并留存完整文本。如果担心合同被替换,应要求加盖骑缝章、逐页签字或拍照留存。诉讼中仅称“没有骑缝章”“只签了最后一页”,通常不足以推翻合同效力。
  2. 保证期间冲突时,要看债权人依据哪份有效文件主张权利。如果双方法律文件明确约定三年,保证人单方文件写一年,并不当然导致三年约定失效。保证人如要主张免责,应围绕合同无效、意思表示瑕疵、文件被篡改、债权人超过有效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等方面组织证据。
  3. “借新还旧”抗辩必须有证据支撑。本案中,相关当事人提出案涉贷款属于借新还旧,但法院结合工作人员说明及系统截图,认定系贷款展期,并未采信借新还旧主张。征和律所建议,担保人如以借新还旧、展期未经同意等理由抗辩,应尽早调取贷款合同、借据、还款流水、展期协议、银行系统记录等关键证据。
  4.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别忘了追偿权。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实务中应及时保留付款凭证、判决书、执行材料,并视情况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