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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当日付利息算不算砍头息?征和律所结合喀什(2024)新31民终3755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全额交付借款本金后,借款人当日就向出借人支付首笔利息,该部分利息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砍头息”?超过法定上限的已付利息应该如何折抵本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新31民终3755号生效判决解答:“砍头息”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利息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全额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已经按照借条约定足额交付了全部借款,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当日自愿支付利息的,属于借款人对自有资金的自由支配,不属于预先扣除本金的情形,不认定为砍头息。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的利息部分,应当先抵扣欠付的合法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借款本金。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崔某敏、陈某林夫妻二人因工程周转需要,先后于2021年10月3日、11月29日向罗某、肖某华夫妻借款80万元、70万元,合计1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刘某君为上述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罗某、肖某华已全额交付借款,崔某敏收到每笔借款当日即支付对应首月利息,后续陆续支付利息共计86.6万元、归还本金60万元。后双方因剩余欠款金额产生争议,罗某、肖某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崔某敏主张收到借款当日支付的三笔利息属于砍头息,应从本金中扣除,折抵超付利息后仅欠4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当日付息不属于砍头息,核算后尚欠本金532782.22元。
法院观点:案涉两份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一致,出借人已全额交付本金,借款人收到款项后支付利息是对自有资金的支配,不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不构成砍头息。一审法院对超付利息折抵本金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崔某敏上诉,维持原判:崔某敏、陈某林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罗某、肖某华借款532782.22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刘某君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崔某敏、陈某林追偿。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新31民终375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0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出借人应当足额交付借款本金,避免直接从本金中扣除首月利息,否则将按照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借款人如果不希望被认定为提前付息,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时间为借款到账次月起,避免收款当日转付利息引发争议。
2、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即便已经支付,也有权主张抵扣本金或者要求出借人返还。
3、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类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则不享有该权利,签字前务必确认保证责任条款内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