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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克孜勒苏(2024)新30民终299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后,三方协商由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债务转移约定生效后,发包人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新30民终299号生效判决分析:三方共同确认的债务转移约定合法有效,发包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扣除维修费用,必须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属于施工方责任、明确具体损失金额,仅凭单方制作的评估报告、收据等证据无法证明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仅要全额支付欠付工程款,还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安某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某农贸市场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阿某,阿某又将防水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牛某,案涉工程2019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因欠付工程款引发信访,当地镇政府组织调解后三方约定,原本由阿某支付的牛某工程款改由安某直接支付,安某先后两次向牛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金额及付款期限,后安某仅支付1万元,剩余14.8万元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争议焦点:安某是否为适格付款主体,能否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三方约定由安某直接付款属于合法债务转移,安某是适格被告;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应视为质量合格,安某提交的单方评估报告、未盖章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损失金额,也无法证明质量问题属于牛某施工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安某上诉,维持原判,安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牛某剩余工程款14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662元,二审诉讼费3381元由安某承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新30民终29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8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债务转移时,各方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付款金额、付款期限、质量责任划分、维修范围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发包方如果主张工程质量问题要抵扣工程款,一定要及时固定有效证据:比如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质量问题清单、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正规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单方制作的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3. 实际施工人遇到欠付工程款的情况,若发包方愿意出具欠条承诺付款,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不要附加模糊的“维修后付款”等无明确范围的条件,若对方逾期不付款,要及时收集证据起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