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公司称对施工不知情无需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4)新01民终92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方以对本次施工不知情、未直接联系劳务人员为由主张不构成劳务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新01民终926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单次施工是否提前告知公司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劳务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报酬支付主体、劳务人员是否受公司制度约束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涉案刷漆施工属于某装饰公司承包的维保业务范围,此前王某从事同类施工均由某装饰公司支付报酬,双方存在先施工后补单结算的交易习惯,即便本次施工某装饰公司事前不知情,也符合双方此前的合作模式,应当认定王某与某装饰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某装饰公司未尽安全培训、施工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3月,油漆工王某在某体育用品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商场内进行墙面刷漆作业时,从人字梯坠落摔伤,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某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系该商场强电及基础设施维保业务的承包方,王某此前曾于2020年在该商场从事同类刷漆作业,报酬由某装饰公司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某装饰公司以本次施工未通知公司、不知情为由上诉,主张王某系与某体育用品乌市分公司、杨某形成劳务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王某施工的墙面刷漆属于某装饰公司与某体育用品乌市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结合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为“先施工后补单结算”,王某系为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某装饰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未对危险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某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装饰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3597.07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新01民终9269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维保、装修等零散业务的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报备流程,对外书面告知发包方所有施工需求必须通过合同约定的官方渠道报备,禁止发包方私下安排人员施工;对内要对临时劳务人员做好安全培训,为高空、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险,降低用工风险。 2. 提供劳务的个人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当主动要求雇佣方提供安全防护装备,留存好派工单、报酬转账记录、此前的合作凭证、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万一发生事故可快速确认劳务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发包方将维修、装修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提交施工需求,避免私下直接联系施工人员,若确有紧急施工需求,应当第一时间告知承包方并留存告知记录,避免引发责任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